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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面改善环境卫生质量,确保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定、优美的生活环境,现拟定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工作方案如下:
整治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区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工作方案》及市、区政府有关文件。
整治范围:
西至快安片区,东至罗星街道与亭江分界线,南至闽江,北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线,含天马山、君竹山。
整治时间:
1、2012年8月17日-9月20日宣传动员阶段。
2、2012年9月21日-9月30日丈量清点阶段。
3、2012年10月7日-10月15日自行关闭拆除并发放奖金补贴阶段。
4、2012年10月15日-10月31日前组织强制关闭拆除全部清场结束。
领导机构:成立罗星街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挂靠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村委会是本辖区禁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负责起相应职责,包村领导及相关包村工作队应积极配合,督促禁养工作。
整治步骤:
1、宣传动员:由村委会、包村干部及其相关人员联合进场动员,并发放相关的通知书。
2、清点丈量:由区农发局、罗星街道联合派人员进场清点母猪、小猪;由区土地局、罗星街道联合派人员丈量猪场面积。
3、经费发放:由罗星街道与养殖户签订关闭协议,公示相关内容,猪场拆除后发放相关经费。
工作时限、补偿标准奖励办法
1、2012年10月10日前按期自行关闭并拆除的,属于2000年以前建设的养殖场予以补贴100元/m2,并发放奖励金40元/m2;属于2001年至2004年7月31日之间建设的养殖场予以补贴60元/m2,并发放奖励金40元/m2;2004年8月1日后建设的养殖场不予补偿,发放搬迁奖励金40元/m2.
2、2012年10月11日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未按期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断水、断电。2012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自行关闭拆除的,属于200年以前建设的养殖场予以补贴100元/m2;属于2001年至2004年7月31日之间建设的养殖场予以补贴60元/m2;2004年8月1日后建设的养殖场不予补偿。
3、上述时间以内关闭拆除的养殖场予以母猪搬迁补贴100元/头,小猪(未断奶)补贴15元/头。
4、2012年10月11日后,依据相关规定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关闭、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