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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采矿专项治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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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采矿专项治理方案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巩固近期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促使全乡矿业秩序持续好转,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10月1日,起继续在全乡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深入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严厉非法采矿行为,进一步巩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成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标任务

1、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勘查、非法采矿、乱采滥挖、以采代探、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采矿活动;

2、依法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3、查处一批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案件;

4、非法采矿关闭率达到100%;

5、完善和落实打击非法采矿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矿政综合执法运行机制。

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三个月,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为清查关闭阶段。

各村对辖区内所有非法采矿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登记,组织力量进行整治关闭、拍照建档。每个矿点均要建立档案,明确该矿点的性质和关闭时间,并于10月25日汇总后上报县政府。清查期间,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掀起新一轮整治非法采矿高潮。

第二阶段:(11月1日~12月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在集中整治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所有新开和“死灰复燃”或未按“六条标准”关闭的非法采矿点进行全面彻底的关闭、取缔;必要时县国土局、公安、经贸、煤管、安监、林业、环保等职能部门会积极配合乡镇共同做好关闭、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执法,对顶风作案、屡整屡开、影响极坏、数额较大的非法采矿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构成犯罪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提高震慑力度。

第三阶段:(12月6日~12月31E1)为整改巩时阶段。

1、在清查、整治的基础上,挂钩我乡的县领导对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全面推进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深入开展。

2、我乡对关闭、打击非法矿山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

3、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安监、公安、国土、煤管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打击关闭非法矿山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

明确职责

乡政府对全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各村开展打击采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查和验收。

1、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的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村级协管员负责制,切实加大打击关闭力度,确保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2、乡、村二委主要负责人是所属辖区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硐的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和落实巡查、关闭取缔、建档责任制。专项整治期间,我乡组织力量开展集中整治,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对无证非法矿山实施关闭、取缔,摧毁所有生产设备和生活设施,发现“死灰复燃”迹象,立即报县有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

3、在专项整治期间,乡直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l)国土资源所负责对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查处,在接到村或执法大队巡查发现“死灰复燃”的函报后,3天内应组织查处,要严厉查处无证非法采矿,从严处罚,该移送的及时移送。对立案查处的涉及非法使用火工、电力、煤票、坑木等的无证非法采矿案件,及时函告公安、经贸、煤管、林业等部门追查其火工材料、电力、煤票、坑木的来源,对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的,及时函告水利、环保部门加强监管。

(2)城郊派出所负责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转让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采矿使用火工材料来源进行查处,对非法矿硐股东、承包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实施治安或刑事拘留,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立案查处;城郊派出所应对非法矿山使用火工品情况的进行排查并建立档案,从源头上控制无证,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

(3)供电所负责对非法矿井生产用电进行巡查监管,并建立巡查档案,同时对矿山周边用电大户分析和查明其用电变化原因,严厉查处为非法矿山提供或转供生产用电违法行为,及时拆除和摧毁非法矿山的供电线路、变压器等设备、设施,特别是,要加大对关停矿井旧变台的拆除整治力度;对小水电站擅自向非法矿井供电。

(4)安监站对持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责令矿山企业整改或提请乡上级职能部门整治,牵头组织公安、国土部门每月开展一次以上对持证非煤基建矿山火工材料使用情况的核查,对超量供应的函告公安部门减少该矿山火工材料供应,发现向非法矿硐提供火工品的移送公安机关立察查处。

⑸林业站负责查处非法矿点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和坑木来源,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森林公安查处。

(6)水管站负责监督矿山履行水土保持的职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造成的水土流失行为。

(7)乡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员参股非法采矿案件以及整治和监管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4、持证矿山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对矿界范围内的非法矿硐进行每月三次以上的巡查,发现有非法生产时应立即制止,并报乡政府和相关职能站所。

强化保障

1、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土所,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协调、联络工作。联系方式(传真)。

2、为加大对重大典型非法采矿案件的查处力度,监察、国土、公安、检察、安监等部门人员,要组成专案组从快、从严、从重查处重大典型非法采矿案件。

3、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乡财政将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由县整治办根据整治工作情况下拨到相关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

工作要求

l、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维护我乡正常的矿业管理秩序,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村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整治非法采矿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一把手总负责,切实抓好整治工作。

2、联合执法,有效打击。国土、派出所、安监、林业、环保、水利、供电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与乡联合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工作。对无法追究非法采矿者刑事责任的非法矿点,公安、煤管、经贸、电力、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分别从火,工材料来源乙准运证供应、电力供应、破坏林业和坑木来源等对其进行查处。

3、落实责任,完善机制。矿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包片(山头)、干部包硐的巡查监管工作机制。要畅通渠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以真实姓名来电,来信举报,经查属,实的第一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的身份;对泄密和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4、加强督查,严厉追究。要加强流通领域监督管理,科学、合理核定矿井产能、产量,定期检查矿产品准运证,工供应与产量是否相符,严厉查处有证煤矿向非法矿井非法转供火工、电力案件,对有证矿井向非法矿井非法转供火工、电力的,一经发现,停止该矿井火工、电力供应三个月,乡纪检和安监站要加强对村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按“六条标准”关闭取缔无证非法采矿情况开展督查,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和打击非法采矿不力的乡直有关部门、包村领导、挂钩干部,以及为非法矿点提供电力或转供电的单位和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村二委、乡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政策,主要路口、矿区出入口要悬挂宣传标语,特别尽要加强对在非法矿山打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形成高压态势,掀起声势浩大的新一轮整治非法采矿高潮。

6、定期通报,推动工作。各村和相关职能站所要将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0日、25日上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个月通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7、绩效考评,奖优罚劣。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相关站所、各村、乡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活动开展成效显著的村和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对应付了事、走过场的村和站所在全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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