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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关停和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确保我县淘汰落后产能按期完成,切实加快关停和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及推进新型墙材工作步伐,实现节能减排、达标排放和保护耕地。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为指导,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保护耕地工作,加大砖瓦窑厂整治工作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促进全县新型墙材生产有序开展。
整治对象
全县非法生产粘土实心砖瓦窑厂,生产工艺落后、窑体存在安全隐患、产量达不到有关要求、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的砖瓦窑厂生产企业。
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治办”)向全县砖瓦窑厂生产企业宣传省、市、县三级相关文件精神及管理办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对辖区内砖瓦窑厂进行集中摸底、登记备案。对非法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进行强制拆除;对窑体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乡镇集中进行申报,按规定填写技改申请登记表,报县整治办。
1、技改要求
(1)凡改建、扩建煤矸石烧结砖的企业,应当有稳定、充足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废渣来源。
(2)技术改造后,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4000万块(折标砖)/年;产品方案宜以烧结空心砖、多孔砖为主,按市场需求适量生产实心配砖。
(3)烧结煤矸石砖的生产原料中,煤矸石、粉煤灰等废渣掺配比例不少于70%(重量比),其余部分可采用页岩、建筑渣土、淤泥等为增塑原料,不得破坏耕地、林地取土。
(4)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选择现已成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工艺采用隧道窑、一次码烧窑及其他余热利用窑型,逐步取消自然干燥方式;成型设备视生产原料塑性不同,择优选用硬塑或半硬塑真空制砖机械。
2、备案要求
(1)凡申请技术改造的粘土砖瓦窑厂,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粘土砖瓦窑厂技术改造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2)县发改委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规划,对申请技术改造企业进行审核。
(三)强制拆除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由县整治办牵头进行检查验收,将验收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体系。
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把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抽调一名负责人,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分片包干。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积极扎实地开展本辖区专项整治活动。
(三)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完成本次专项整治任务。
1、国土、规划、环保、安全等部门负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法建设、生产的危害性和整治的必要性,使广大人民群众家喻户晓,形成强大的舆论气氛。
2、发改部门负责技改的立项工作,出台优惠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利用现有场地、设备,通过技改生产的新型煤矸石烧结砖、多孔砖企业,及时给予立项备案。
3、经信、环保部门负责粘土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的粘土砖企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4、国土部门负责非法占用耕地生产粘土砖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造成耕地大量损坏的企业经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对弄虚作假骗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6、供电部门对非法生产粘土砖企业切断电源,停止供电,不予开户。
7、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活动中移交案件的及时立案侦查,并负责维护拆除现场秩序和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全县的社会稳定。
(四)加强督查,严格奖惩。根据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状和县政府下达各部门的任务,按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进展情况全程跟踪督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纵容包庇不法业主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活动的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真正把节能减排、达标排放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成效。县整治办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对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县政府表彰,对自行拆除的企业按文件规定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