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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2012年新增违法用地全面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度全县新增违法用地排查整改工作,确保2012年度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和2013年土地例行督察顺利过关,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对全县2012年新增违法用地开展一次全面整改专项行动。
目标任务
对2012年度新增的违法用地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在2012年12月10日前补办用地手续到位;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拆除复耕到位,确保顺利完成2012年度全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和2013年土地例行督察顺利过关。
工作安排
(一)清查阶段(10月20日前)。各乡镇结合国土部门对本辖区内2012年度新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统一登记填表。完成清查后,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体现“三个明确”,即明确对象、明确时限、明确标准。
(二)整改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0日)。对清理出的和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要按照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全面彻底整改。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复耕的必须复耕,该补办手续的必须抓紧补办用地手续。
(三)督导验收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领导全县整治违法用地专项工作,成立由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督导组,督导各乡镇和部门的整改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的部署和要求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违法用地行为,坚决遏制违法用地的势头。要坚持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负责,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落实整改、亲自研究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以防为主,进一步增强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源头管控力度。〖HTF〗各乡镇要进一步巩固县、乡镇、村三级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平台,遵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原则,对监控区域实行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实现全天候、实时管理。采取“包片监管,分级控制,明确责任”等有效措施,对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及重点地区集体农用土地,特别是主城区范围内土地,加大防范力度,实时重点巡查,重点监管。同时,各乡镇要高度关注违法用地动态发展并分析其产生原因,制定可行性方案和相关制度,严加管控,时刻保持打击新增违法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刚性执法,严厉查处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在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国土资源部已明确取消“6·30”整改政策,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不再留有补办手续、整改查处的时限,直接计入违法占用耕地比例,实施责任追究。各乡镇、有关部门一定要对2012年度违法用地刚性执法、严厉查处。一是要坚决拆除复耕到位。对于已实施拆除但还未复耕到位的,必须按规定时限拆除复耕到位,拆除的建筑垃圾要全部运离现场,恢复地貌。二是要坚决查处到位。监察、法院、公安、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做到罚款到位、拆除到位、没收到位、处理责任人到位和移送移交到位,确保土地违法案件全面查处落实到位,为2012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及2013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奠定基础。
(四)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共同责任机制。〖HTF〗根据《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部门的职能,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规划、住建、农牧、电力、金融、水利等部门参与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和供水部门不得通电、通水,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进行工商营业登记。已经为其办理手续的,要尽快予以纠正;违反规定办理手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经供电、供水、供气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项目继续建设,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五)强化问责,严格落实责任机制。〖HTF〗根据2012年度新增违法占地查处整改情况,结合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凡未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年度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造成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12336”举报量大、频率高、形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和《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涉政办〔2009〕2号)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实施预警约谈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