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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征缴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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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征缴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切实做好我县车船税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纳税义务人及应纳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本方案所称车辆,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机动车辆的范围: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税额表

办税程序

(一)保险公司工作流程

1.具备办理“交强险”业务资质、并在县地税局办理了车船税代收代缴登记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全县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2.保险机构要根据有关资料据实录入机动车种类、车牌号码、整备质量等车辆信息及纳税人识别号等纳税人信息、缴纳车船税信息,代收车船税。对已向县地税局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税款,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和“车船税纳税证明单”附在保险单的存根后面,存档备查。

3.对条例规定的军车、警车、拖拉机等免税车辆不代收车船税,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车本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对县地税局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代收车船税,将《车船税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的后面,存档备查。

4.保险机构应建立车船税扣缴台账,方便核查车船税扣缴信息。

5.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扣缴义务人不予办理“交强险”业务,并及时反馈到地税机关,据实登记《纳税人拒绝纳税登记卡》,3日内将纸制资料提交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税款入库后方可办理交强险业务。

6.申报解缴税款期限。保险机构要于次月10日前向县地税局城区所报送当月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扣缴台帐复印件并解缴税款,同时登记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

(二)公安局:负责在车辆年检时,按照“先税后检”的原则,查验其车船税完税凭证,对未完税车辆,不予办理年检,并督促其到县地税局缴纳车船税,完税后,方可进行年检。凡发现未完税而办理检车手续的,应征税款从其办公经费中扣除。

(三)农机局:负责在办理农用车辆有关业务时,发现有未缴纳车船税情况的,应停办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地税局反馈,同时督促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到地税局缴纳车船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凡发现未完税而办理检车手续的,应征税款从其办公经费中扣除。

部门职责

(一)地税局:负责对辖区内正常业户机动车辆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负责车船税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做好对车船税征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

(二)公安局、农机局:负责督促办理车辆业务的车辆足额缴纳车船税。并负责保全与车辆缴纳车船税的有关资料,以备查验。

(三)县国税局:负责按月向县地税局提供新购车辆信息底册,并督促新购车辆业主到地税局缴纳车船税。

(四)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自觉缴纳本单位所有车辆车船税,并负责协助县地税局征收辖内各种未税机动车辆重点是摩托车、农用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

(五)财政局:负责根据县地税局提供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完税信息,对不能足额缴纳车船税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暂停一切财务往来。

(六)建设局、交通局:负责提供公交客运车辆各条线路车号、线路信息,为地税局征免车船税提供依据。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船税征收工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征收工作。县地税局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完善相应征管措施,确保车船税足额征收到位。

法律责任

(一)保险机构应收未收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保险机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各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由县地税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考核机制

为确保全县车船税足额征收到位,县政府根据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严格考核,对不能足额缴纳车船税的及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车船税征收的,县政府将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