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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管理费征缴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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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管理费征缴方案

为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实现省市确定的收缴率达到90%的目标,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是: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元(低保户、特困户按50%征收)。

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5元。

其他用水户每立方米1.0元。

征收工作分工

鉴于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新开征的收费项目,而且又是省市三年大变样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为加强收费,进一步明确收费责任如下:

1、县水利局负责对使用自来水的居民和使用自来水、自备水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户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农行支行、工行支行、建行支行等配合。

县水利局在收取水费和水资源费时,同时开具污水处理费收费票据。

对由财政拨付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不主动缴纳和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水利局提供欠缴单位名单和欠费数额,由财政局予以扣除。

对从银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不主动缴纳和拒不缴纳的,由水利局提供欠缴单位名单和欠费数额,由开户行予以扣除。

对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农村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不足部分由水利局核实到欠缴村和欠费数额,由财政局从拨付镇、狄邱乡经费中扣除。水利局没有提供欠费单位名单和数额的,从水利局经费中扣除。

2、镇政府负责城中村的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狄邱乡政府负责后村的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县财政局予以配合。

对使用自来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村,镇、狄邱乡按照水利局提供的名单和数额向村收缴;对使用自备水源作为生活用水水源的城中村,村有自备水源总水表的,按每月水表计量收费;没有安装水表的,按使用自来水的村的人均用水量计算,按县统计局2011年统计资料的人口数据计算用水量收费。按村用水总量征收到村,由村向农户征收。征收不到位或拒不征收的,由财政局从拨付镇、狄邱乡经费中扣除。

征收程序

1、县城管局负责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代征部门的数量办理相应数量的副本,代征部门持副本收费。

2、县城管局负责领取收费票据,加盖污水处理厂财务专用章。

3、代征部门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到城管局领取收费票据,票据在那个环节丢失或出现其它问题,由相应环节的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的部门负责。

4、每月的1—25日为征收时间,每月25—30日为收费汇总阶段,各代征部门到城管局两费征收股核缴当月收费和核销票据,领取新票据;次月的1—5日由城管局向财政专户缴纳。

5、县财政局按城管局提供的代征部门缴费数量,按3%的比例向代征部门返还手续费。

6、今年1—7月份的污水处理费一次性征收到位,自8月份开始按月征收,也可以按季度征收,凡同意按季度征收的,由于统计上报的需要须在季度首月缴纳。

7、因收费引起的争议,由城管局负责解释。

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申组长,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水利局局长、城管局局长、物价局局长、广电新局局长、镇党委书记、狄邱乡党委书记、人行支行行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研究协调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加强宣传。县广电新局要为两费征收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坚持利用有线、无线电视宣传两费征收政策,宣传收费动态,曝光用水不交污水处理费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