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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改革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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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改革方案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方案以下简称的“工程或项目”均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主导、责权对等、择优竞价、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放管服”并重,着力解决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不完善、责权错位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加大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改革试点范围

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建及市政工程施工招标。

三、改革试点内容

(一)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1.明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夯实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主体责任。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主选择招标机构、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定标办法。

3.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严格资格审查。

1.因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行为,且被本市、县(区)或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不得参加投标;

2.所承接的工程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且被本市、县(区)或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不得参加投标;

3.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得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的除外);

4.其他符合国家、省、市相关限制投标情形的,均不得参加投标。

(三)优化评标办法。

结合省住建厅的《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建招〔2017〕1号),进一步优化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1.工程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取《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中的“报价承诺法”评标。开标现场从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名中标人,并由评标委员会确认。

2.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报价承诺+择优评估+随机抽取”法评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择优评估指标,标明优先顺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报价承诺+择优评估+随机抽取”法的具体操作方法为:

(1)评标委员会按报价承诺法规定的程序确定15名不排序的入围投标人。

(2)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组建择优委员会。择优委员会为7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择优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可以从原评标委员会专家中确定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3)择优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择优要素指标和优先顺序对15家入围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投票计分。综合评价最优者计7分,次之计6分,以此类推,第八名及以后的不计分。统分后按累计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前7家为中标候选人。当最后一名得分相同时,一并入围,中标候选人数量自然增加。

(4)由招标人组织,从择优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1名中标人。

3.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如不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评标的,可采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中的“综合评估法”评标。但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综合评估法”一律按《省公共资源房建及市政通用模版范本》操作,实行电子化招投标。

四、改革制度保障

(一)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实现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招投标备案等环节取消纸质介质使用。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人制作招标文件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招标文件范本(赣建招〔2017〕2号)。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范本不一致的,应当按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标注和说明。

2.招标文件中有关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否决投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应集中载明。

3.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条款。不得将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和中标条件。

4.不得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和设置壁垒。

5.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和范围,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风险和责任。

(三)规范招标文件解释。

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定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由招标人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四)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均应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

2.公开的项目信息应包括资格审查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中标候选人、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或奖项的,在中标公示时,中标候选人投标时提供的类似业绩或奖项应一并公示。

(五)规范投诉行为。

对于恶意投诉或投诉被受理后无正当理由撤诉的,应当记录投诉人不良记录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强化标后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标后核查,对中标人的投标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加强项目用工实名制信息的核查,对关键岗位和管理人员考勤信息异常的项目,可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创建标后评估制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事后评估工作,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中标结果合理性,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对疑似违法违规、中标结果不合理的进行核查处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八)强化市场信用体系应用。

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招投标主体的信用监管,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投标资格审查,依法限制信用不良的企业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五、改革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抓紧制定完善招标投标改革配套规则,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切实提升招标投标监管水平,确保我县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顺利实施。

(二)积极宣传引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共同推进我县各项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研究、主动解决,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三)落实监督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本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