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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以来,受第六号(狮子山)、七号(圆规)台风外围及冷空气影响,我区出现雷电及强降雨天气,局部出现大到暴雨,造成了全区部分居民房屋倒塌,据统计,全区共计倒塌房屋226户,其中:分散供养五保户1户、无人居住的倒塌户6户、有子女单独居住户13户、特困户13户、贫困户193户。为了切实做好倒房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委、区政府抗洪救灾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周密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和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尽快安排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房住,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救助原则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本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9月2日至8日特大洪涝灾害造成的倒塌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坚持“自救为主、补助为辅”和“自力更生、自建为主”的基本原则。坚持“核实底数、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恢复重建工作方针。在恢复重建房屋选址上做到“三个结合”,即近期救灾与远期防灾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相结合、与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相结合。在恢复重建房屋对象上做到“三个不补”,即外出三年以上的空房(有户无人户)不补、已建新房老房倒塌的不补、儿女住新房老人住旧房倒塌的不补。各乡镇、街道以及各村(居)委会要将申请救助对象公示并经群众评议无异议后报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救助办法
1、明确恢复重建对象。对分散供养五保户、无儿无女孤老户、有子女单独居住老人户、无人居住倒房户和一般贫困户五类对象进行分类核实、重新统计,由乡镇、街道进行公示,确定重点救助对象及标准。
2、根据受灾轻重和群众急需解决的住房问题,实行重点救助和一般资助。
3、资金使用方面,由区民政局和财政局根据类型标准,财政局将救灾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专户,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工程启动时,拨付70%,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30%。
4、恢复重建房屋,本着因地制宜、符合规划、灵活多样的
原则。
一是如原居住地没有在土地征用范围之内,原则上就地恢复重建;
二是原居住地在拆迁、土地征用范围之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择地点集中安置、统一规划建设,但不能影响受灾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核实阶段(10月20日以前):区民政局组织专门人员,配合乡镇、街道对倒塌民房进行分类调查核实,登记造册,一户一档建全台账。
2、组织实施阶段(10月21日-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按程序对拟恢复重建房屋及其补助标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每周向区民政局报送进展情况。
3、检查验收阶段(11月30日-12月31日):区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对全区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达标后申请市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1、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工办、审计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灾后重建的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2、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区民政局负责灾民建房的综合协调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灾民建房的业务指导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灾民建房的土地手续报批和规划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拨、管理、审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灾民建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灾民建房的具体实施,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要认真研究解决灾民建房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工作有序开展,确保11月底能够完成恢复重建工作,受灾群众能在入冬前搬入新建住房。
3、强化督查,严明纪律。区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执行和完成灾民建房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和督查,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灾民建房工作进展快、质量好、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影响灾民按时入住,以及违反灾民建房经费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灾民建房经费的,将视情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