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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回转起重机(码头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坚持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市目前固定回转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现状,决定在我市开展固定回转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整治工作有序进行,现制定市固定回转式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本次固定回转式起重机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固定回转起重机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解决使用单位在安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专项整治工作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
三、工作目标
经过整治,全市使用的固定回转起重机定期检验合格率和操作人员持证率均达95%以上。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排查摸底阶段(4月20日—6月20日)
由各镇(区)安全办牵头,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辖区内所有在用固定回转起重机逐一登记造册,按照规定要求对每台固定回转起重机的安装、使用、检验以及技术资料等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1.设备资料是否齐全。2.安装单位是否具有资质。3.使用状况是否正常。4.是否经过法定机构进行检测合格。5.操作人员是否持证等,并填写附表。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1日—8月20日)
各镇(区)要认真组织专项整治所属范围内的使用单位对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如下整改要求,逐项自查整改:
1.对设备资料遗失,安装不规范的固定回转起重机,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评估、整改、检验;
2.对资料齐全,安装不规范的设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整改、检验;
3.对资料齐全,未申请检验或超过检验周期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向相应的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4.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设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检验;
5.对无起重机械操作证或作业证超过有效期的作业人员,应及时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培训,考核发证。
各镇(区)要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督促其逐条落实整改,坚持打击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和设备带患运行行为。
(三)组织检查阶段(8月21日—10月20日)
按照专项整治的标准和要求,市质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镇(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对专项整治期间督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条件和要求的企业,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封、行政处罚、断电或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五、组织实施
专项整治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供电公司、工商局等部门配合,抽调人员组成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组,深入各有关单位依法进行专项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区)要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本镇(区)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联合执法,密切配合。对在检查过程中拒绝检查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实行综合治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有关证照的必须坚决吊销。
(三)加强督查,确保任务落实。根据要求,将对各镇(区)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到位、走过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