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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新增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改革,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鼓励百优企业和优质中小型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市新增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试行)》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新增工业项目用地使用权实行上市挂牌出让方式。新招引的点供项目、工矿独立选址项目以及新兴产业项目采用定向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百优企业和中小企业技改、新(扩)建项目采用有条件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其他新增工业用地项目采用市场化公开竞价出让方式供地。
二、新增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项目单位的筛选确认以及项目所需用地规划、面积等事项的认定。联席会议由市领导牵头,市发改、经信、商务、科技、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国税、地税、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开发区(园区)、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共同会商。会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土局实施相关土地上市出让程序。
三、新招引的点供、工矿独立选址以及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的出让金保底价为省定保护价;百优企业技改、新(扩)建项目用地的出让金保底价为20万元/亩;其他企业项目用地的出让金保底价为25万元/亩。
四、新招引的点供项目、工矿独立选址项目必须按合同确定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建设期限进行建设。以保底价成交的工业点供项目、工矿独立选址项目按规定期限投产后3年内年亩均税收必须达到8万元以上,物流项目年亩均税收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否则必须增加追缴土地出让金10万元/亩。
五、新招引的新兴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保底价的,由市国土局与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签订《新增建设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合同》,超出保底价的出让金部分补偿给所在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借款协议,将超出保底价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借给土地受让人用于土地前期整理开发。新招引的新兴产业项目按规定期限投产后3年内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上述借款作为土地前期整理开发补偿款补给企业。3年内年亩均税收不达标的,土地受让人必须偿还借款(不计息),如成交价低于25万元/亩的,除偿还借款还须增加追缴出让金至25万元/亩。
六、百优企业在竞得新增用地后,由市国土局与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签订《新增建设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合同》,超出保底价的土地出让金补偿给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借款协议。
百优企业在竞得土地时或者按规定期限投产后3年内,新增和原用地面积之和的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将超出土地出让金保底价20万元/亩的部分全额补偿给土地受让人;如在规定期限投产后3年内达不到10万元/亩的,土地受让人必须按借款协议偿还全部借款(不计息)。
七、未进入百优行列的中小型企业在竞得新增用地后,由市国土局与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签订《新增建设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合同》,超出保底价的土地出让金补偿给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由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借款协议。
未进入百优企业行列的中小型企业在竞得土地时或者按规定期限投产后3年内,新增和原用地面积之和的年亩均税收达到12万元以上的,将超出土地出让金保底价25万/亩的部分全额补偿给土地受让人;如达到10-12万元的,将超出土地出让金保底价25万/亩的80%补偿给土地受让人,用于出让地块的前期整理开发,剩余款项土地受让人必须按协议偿还(不计息);如在规定期限投产后3年内达不到10万元/亩的,土地受让人必须按借款协议偿还全部借款(不计息)。
八、企业年亩均税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工业用地前期整理开发费用的监管和审计。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工业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借款协议的履行。
九、其他新增工业用地项目采用市场化公开竞价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受让人按实际成交价缴纳出让金和相关规费,不享受相关借款(补偿)政策。
十、重大产业项目工业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十一、受让方需另支付土地契税、耕地占用税及相关中介费用。
十二、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收取,项目跟踪管理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与《市新增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试行)》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