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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农药经销指导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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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农药经销指导方案

为加强对全县农资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使用行为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以提升全体公民健康素质为目标,从食品安全入手,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行市场监管,确保全县人民用上放心农资,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实施。

二、工作目标

从2011年7月起,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国家限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全部农资产品实行电子系统登记备案的经营管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在农资市场上销售,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最大利益。

三、基本要求

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拟定辖区内销售高毒农药定点单位名单。经营高毒农药产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监部门经营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经销台帐制度。进货时经销台帐要详细载明农药名称、生产厂家、登记证号、毒性、进货时间、数量、适用作物、防治对象等内容。销售时严格记载销售对象的地址、姓名、联系方式、数量等信息,实行可追溯性管理。二是要建立单独存储、专人专管制度。对高毒农药,定点单位应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专人专管。三是要建立定点经营责任制。农业执法部门要与定点销售单位签订高毒农药定点销售责任书,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四是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毒农药定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销售假劣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的定点单位在依法严厉查处的同时予以摘牌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五是建立农药质量抽检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农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中发现的农药质量问题,及时向部门通报,并予以曝光。

四、工作安排

(一)8月10日前,农业部门确定全县定点经营户,对社会公示,并送县安监部门核审。

(二)8月25日前,安监部门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户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9月份,组织开展市场检查,由农委安排高毒农药综合检查小组对各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是否有销售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混配制剂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发现生产、经营掺杂高毒农药的坚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