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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能源利用结构调整步伐,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早日创建成为国家生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坚持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活污染控制并重,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着力削减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不断提升我市投资环境和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
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区域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为:(一)城市中心区域:东起昆仑南路、罗庄路,南至104国道,西至清溪路,北至凤凰路;(二)南部区域:包括燕山新区、天目湖工业园(东至茶亭河、南至茶亭集镇、西至十里长山、北至宁杭高速)、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核心区(东至241省道、南至社徐线、西至东园线、北至天目湖新镇)、天目湖南山竹海景区(包括南山竹海旅游景区、李家园村);(三)北部区域:经济开发区(东起昆仑北路、南至凤凰路、西至金梧路、北至芜太运河),城北新区,绸缪化工园区。
三、整治对象
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包括锅炉、炉窑、炉灶及茶水炉。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8月):成立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广泛进行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2012年12月):分解落实任务,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1.进一步调查核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备,并进行分类归档管理;根据禁燃区管理规定确定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单位的整改要求及期限(2010年10月1日前);
2.根据分期分批推进的原则,拟订、下发第一批限期整改(治理)通知书(2010年10月31日前);
3.组织对第一批整改责任单位进行督查,对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组织验收并发放补贴;对未按时完成整改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2010年1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
4.拟订、下发第二批限期整改(治理)通知书(2011年11月30日前);
5.组织对第二批限期整改单位进行督查,对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组织验收并发放补贴;对未完成整改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2011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12年12月):
1.对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2.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禁燃区拓展及整治工作。
五、部门分工
为确保全市禁止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环保局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统一协调禁燃工作的推进和监督管理,对各责任单位整治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高污染燃料设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强有力的舆论氛围。
市发改委负责有关政策以及集中供热利用规划的编制,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市住建委负责加快天然气推广工作和燃气供气管网建设。
市经信局协助市环保等部门做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会同市发改、环保、经信等部门对完成锅炉、炉窑改造的单位进行验收并发放补贴。
市质监局协助市环保局加强对整治对象的技术服务,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工作。
市工商局协助各责任单位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整治工作的督促。
市城管局结合城市管理要求,配合市环保部门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单位的监管,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单位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的行政效能监察。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煤改电整治单位的用电技术服务。
溧城镇、天目湖镇、戴埠镇、别桥镇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禁燃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环保、宣传、发改、住建、公安、城管、经信、质监、安监、工商、财政、监察、溧城镇、天目湖镇、戴埠镇、别桥镇和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禁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并按照市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按期完成禁燃工作任务。
(二)营造浓厚氛围。各镇、市各相关部门要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整治工作的全过程。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专题报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特别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重点加大对相关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宣传,推动整治工作的加快实施。要通过宣传,进一步争取广大群众特别是相关企业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在全市营造有利于禁燃工作开展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
(三)形成工作合力。市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既要对照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市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合作,从圆满完成禁燃任务的大局出发,及时协调处理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四)确保社会稳定。由于禁燃工作涉及到各相关业主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整治、有情操作”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业主生产、生活的有序衔接,特别是对禁燃涉及的部分社会弱势群体,要关爱在前、妥善处置。另一方面,要搞好信息预警,专项整治期间各责任单位要准确及时掌握业主尤其是重点业主的动态,发现不稳定的苗头,要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制定预案,妥善处置,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五)注重长效管理。在认真开展禁燃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杜绝反弹和回潮。对禁燃区内锅炉的使用情况,市环保、质监、城管等部门要实行日常化、动态化监管,坚决杜绝整治后出现反弹,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六)完善审批流程。一是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包括锅炉、炉窑、炉灶、茶水炉等,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工艺特殊需要,确需保留或新建供热设施的,由市发改、经信、环保、质监、卫生等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二是对未经审批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不予通过质检、年检,不得发放生产运行许可证或其他有关证照,供电部门不予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