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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标识制度建立指导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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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标识制度建立指导方案

根据全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有关标识标牌设置规定,以县城为中心,以国道、省道、县道、旅游区道路为骨架,以城区主要路段(街区)、十字路口、公众聚集地、主要旅游区(点)为重点,以地名标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旅游区标志牌、景点说明牌、交通指示牌等为内容,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提升城镇内在品味。

二、依据与范围

(一)地名标牌:按照《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范围是全县规划行政区范围内的街(路)、巷(胡同)、居民小区、门楼(户)等。

(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按照《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和《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通用符号》国家标准,范围是汽车站、通往汽车站的干道、城区通往主要旅游区(点)的道路、旅游区(点)内、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购物场所、旅游餐饮场所。

(三)交通指示牌: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和《公路交通标志板》行业标准,范围是通往汽车站和主要景区(点)的城区交通干道、省道和重点道路。

(四)旅游区标志牌:分为指引标志和旅游符号两大类,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设置,范围是过境省道、通往旅游区(点)各连接道路的交叉口附近、大型服务区通往旅游区(点)的路口。

(五)景点说明牌: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中对引导标识的要求设置,范围是旅游景区内供游人参观的景点、景观、遗址、建筑、名木古树等。

三、任务划分

(一)210、316国道段交通指向标志(中英文对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由县公路段负责,旅游景区(点)交通指向标志(中英文对照)由文旅局负责。

(二)县乡(镇)汽车站、码头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中英文对照),县道的交通指向标志(中英文对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由县交通局负责。

(三)城区内道路交通指向标志(中英文对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由县交警大队负责。

(四)城区路牌、街牌、体育场所、公园、公厕、果皮箱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中英文对照)由县城建局负责。

(五)城区楼牌、门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由县公安局负责。

(六)图书馆、影剧院、娱乐场所、文化遗迹等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中英文对照),由县文化旅游局负责。

(七)景区及城内宾馆、饭店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中英文对照),由县文化旅游局负责。

(八)加油站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中英文对照),由石油公司负责。

(九)医院及相关医疗机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中英文对照),由县卫生局负责。

(十)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消防、商场(超市)等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中英文对照)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县民政局负责所有地名审核备案工作,县教体局负责中英文对照的翻译审核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各类标识标牌设置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把关。

旅游标识体系建设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工程,根据建设的轻重缓急及建设的长效性,将具体任务划分为数个批次进行实施。各单位第一批次的具体任务见附表。

四、工作要求

(一)组建机构,加强领导。县上成立县旅游标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易红彬同志任组长,县文化旅游局、城建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交警大队、公安局、公路段、质监局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局,县文化旅游局局长贾玉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夯实责任,确保落实。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必于2012年10月1日前全面完成所承担的建设任务。县督查考核办和双创办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督办结果纳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双创工作任务的年度考核范围。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创优工作大局的单位将依据《县“双创一巩固”工作效能督查督办及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制作,严格标准。对应设置而未设置、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类标识标牌,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时更换,重新设置,安装的位置、高度、数量要科学合理,整齐划一,符合标准要求,满足公众需求。加强对标识标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所设各类标识标牌发挥正常作用,如有损坏,由原责任单位负责修复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