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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底层开挖行为指导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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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底层开挖行为指导方案

根据《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小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分工的通知》精神,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查处房屋底层业主向下开挖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住宅小区房屋管理,依法查处向下开挖行为,确保业主房屋安全,为我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及《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区住宅小区房屋底层向下开挖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为及时查处住宅小区房屋底层向下开挖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不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住宅小区房屋底层向下开挖行为控制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房产局,由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职责分工

(一)街道、办事处(园区)是控制和查处住宅小区房屋底层向下开挖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检查、发现、控制、报告、制止住宅小区向下开挖行为,组织辖区内房屋底层向下开挖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二)区房产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控制和查处住宅小区房屋底层向下开挖行为。一是指导、监督各物业公司加大对小区违法行为的检查、劝说及制止力度,物业公司在制止不力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园区)。二是对住宅区内向下开挖房屋行为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违章人按照《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三)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违反《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向下开挖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违法人限期整改。

(四)区城管局作为区政府联合执法责任主体,对逾期未整改的向下开挖行为进行强制执法,其他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维护查处违建工作中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擅自开挖地下室的行为,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必要时可对正在施工或投入使用的违建实施停水、停电、停气。

(七)区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职能,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擅自向下开挖地下室的行为进行督察,一经发现依法严格查处。

(八)区广电局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客观、准确、及时地跟踪报道查处向下开挖工作动态,公开曝光典型违法建设案例。

五、处置程序

(一)发现制止

对于通过电话投诉、市长专线、群众上访等多种方式上报的住宅小区房屋底层向下开挖行为,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必须及时进行制止。对于难以控制的向下开挖行为,在1日内函告区房产局。

(二)限期整改

对违反《市城市规划条例》向下开挖的行为,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查处。对违反《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向下开挖的行为由区房产局负责查处,并责令违法当事人在3日内整改。

(三)强制执法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恢复原状的违建业主,由区房产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制订方案,由区控制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街道、国土规划、房产、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动执法依法查处。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借助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推进控查违工作,适时曝光典型案例,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为查违工作鼓劲造势。

(二)完善机制,提升水平。区住宅小区房屋向下开挖行为控制和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讲评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控查违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控制和查处开挖地下室行为的工作制度,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保证控制和查处工作有效运转。

(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责任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这项工作,认真履责。加强巡查队伍和执法人员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做到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与公正执法有机统一。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区控查违协调办要将控制和查处开挖地下室的工作纳入区政府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调动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