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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违法建设指导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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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违法建设指导方案

为了全面依法落实涉河事务管理职责,坚决遏制新违章建筑的产生,确保湖泊、河道岸线、滩地、堤防禁脚地和保护范围内水工程设施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湖泊保护条例》和《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二〇一一年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意见》和《关于印发新的<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对控违拆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我局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以区为主、上下联动、部门联合、城乡统筹的工作思路,坚持以控为主、以拆为辅的工作原则,着力强化巡查发现、快速处置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通过“定段、定人、定岗、定责、定奖惩”的严格管理模式,全面促进湖泊和堤防管理范围内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拆违控违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区水务局拆违控违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职责分工

(一)堤防管理科:是堤防管理范围拆违控工作的责任科室,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把握拆违控违法规的适用和提出违法行为的处置意见;负责拆违控违案件中出现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等程序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审查许可工作后的落实和具体拆违控违工作的指导;督促堤管所、水政大队依法落实拆违控违工作。

(二)区堤管所:负责堤防管理范围拆违控工作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五定”工作思路做到“定段、定人、定岗、定责、定奖惩”,将25.25公里的堤防分为5段,分别由5个管理段落实日常巡查监管责任,每段指定一名巡查责任人,对一般性小规模违法行为要及时劝解、制止和拆除,情况严重的立即上报堤防管理科,联合水政大队共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配合水政大队完成违法行为的取证。

(三)区水政监察大队:是受水务局委托,拥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执法队伍,负责湖泊和堤防管理范围内拆违控违的执法工作。根据《水政监察条例》规定,水政监察大队要切实负起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定点控查的任务,加大对违法建设等水事案件的行政处罚力度。一是在湖泊管理上,加强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力度,坚持每天巡湖,做好《巡湖日志》的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时上报。二是在接到违法行为的通知单、督办件后,按照法定程序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违法行为证据的收集,采取摄像、照片和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并负责拆违案卷的收集、整理、评查和归档。三是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应及时向区拆违控违办公室报告,并同区城管执法大队沟通联系,强化联合执法力量。

四、有关要求

(一)由于巡查、处置违法建设不力而导致违法建设发生,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二)堤管所巡查人员应加大对巡堤查违力度,水政监察大队应加大湖泊巡查力度。杜绝堤防和湖泊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案件发生,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三)局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担负起拆违控违领导责任,加大指导、监督、督查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全力做好拆违控违工作,确保违章建筑处置率100%。

(四)时限要求。一是巡查人员一旦发现违建现象,应在30分钟内向分片责任领导和段长汇报,并进行现场制止;情况严重,一小时内向分管所长、所长和管理组报告,所领导接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查看情况并依法处理,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堤防管理科。二是堤防管理科接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勘验核查,在2小时内依法提出处置意见并上报局领导,以书面形式通知堤管所和水政大队。三是水政大队在接到违法通知后1小时内立即赶到现场,对违法建设进行取证,采取摄像、拍照和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并负责拆违案卷的收集、整理、评查和归档。需联合城管局执法拆违的,由水政大队负责沟通协调,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拆除违法建设。

五、奖惩办法

对执法巡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处理水事违法行为而造成违法建筑施工完成,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堤防科科长、堤管所所长、分管副所长、水政大队队长、分管副队长、堤防管理人员和执法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经济处罚:第一次扣发100元,第二次扣发月度目标奖,三次以上(含三次)扣发半年的月度目标奖。

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对科、队、所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

1、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2、不按规定巡查的;

3、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不按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立案处理的;

4、对违法建设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5、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

6、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以同时调离审批、执法、管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