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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解放思想、提质加速、争先进位”战略目标,进一步改善乡(镇)集镇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人居环境,推进创建卫生城市步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实现乡(镇)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卫生城市和新农村建设为总体目标,以“洁净、亮绿、清新、有序”为标准,以健全巩固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为重点,促进乡(镇)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有效改善。
二、管理目标和要求
(一)主次街道、沿街小巷、风景区,要有专人定时清扫,并全天候保洁。
(二)居民住户、沿街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主次干道的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清运。
(三)乡(镇)街巷、单位庭院、河道、沟塘,以及乡(镇)出入口无积存垃圾和裸露垃圾。
(四)乡(镇)要根据县垃圾处理场建设总体规划确定垃圾处理场,主要街道两侧要配备适量垃圾箱(窖),乡(镇)建成区超过1.5平方公里或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要建一个简易的垃圾中转站。
(五)垃圾要按时送至指定的填埋场,要求处理及时、规范,达到无害化。
三、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乡(镇)应成立环境卫生管理所,在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和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长由分管环境卫生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各乡(镇)根据人口多少、工作量大小设立环境卫生专业队(每4000平方米配备1名清扫工)。其主要职能是:
(1)负责乡(镇)、村两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3)负责对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工作,帮助村级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村规民约”;
(4)负责集镇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镇)道的清扫、保洁工作;
(5)负责乡(镇)环境卫生设施的管护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管理内容
(一)在村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其建筑造型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格局、风貌和特色。
(三)在乡(镇)和村庄内禁止下列行为:
1、在临街的庭院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猪圈;
2、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3、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4、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5、在庭院围墙外堆放柴草、垃圾、粪肥或者在庭院内堆放柴草超出围墙高度;
6、擅自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路口分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7、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牌匾和从事维修等经营活动;
8、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村容镇貌的地点停放各类车辆;
9、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宣传品;
10、随意倾倒垃圾、污水;
11、占用道路晒谷;
12、其他有碍村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乡(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和施工标志,进场道路应简易硬化,渣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乡(镇)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他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单位批准。废品收购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镇貌,污染周围环境。
(六)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等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单位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破损的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维修;对脱落、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七)集镇主要街道两侧、居住区和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或垃圾池、果皮箱等设施。不得任意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搬迁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五、经费保障及管理
(一)环卫经费由乡(镇)政府支出。各乡(镇)根据财力状况和面积、人口、产生的垃圾量等,确定年环卫经费总额,经费来源于乡(镇)集镇广告收入及收取的经营门店、摊点、居民卫生费、乡(镇)所属单位卫生费,具体参照县城收费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补足。
(二)乡(镇)财政应单独设置环卫经费帐目,反映环卫经费收支情况,加强财务管理。
(三)乡(镇)财政所根据环境卫生工作需要,按月拨付环卫经费。
六、督查与考核
(一)对各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
(二)对环卫日常工作和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环卫保洁的标准和要求,采取绩效挂钩的办法,对环卫的工作进行跟踪督查,考核结果与经费挂钩。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强化组织领导,把乡(镇)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城乡面貌。县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环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各乡(镇)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同时,要根据乡(镇)财政收入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集镇的道路、下水道等市政设施建设和果壳箱、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为环卫工作创造良好的硬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