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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参照《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方法
1、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量化考核指标,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
2、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年用水量、用电量、耗油量等指标,以供水、供电、石化等单位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际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作为考核依据。各种表格制作、统计、报送时间和填写内容,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年月日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填表说明》为准,并作为考核内容。
3、以上年度节能量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然后进行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满分为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分。对积极探索尝试使用新节能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给予加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与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分开进行。
二、考核程序
1、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2、每年月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
3、市直有关部门每年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有关单位提出评估意见,进行评估核查。
三、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分以上)、完成(-分)、基本完成(-分)、未完成(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四、奖惩
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对节能考核结果前五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授予“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或未通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公共机构工作的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