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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统一认识,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变压力为动力,抓住机遇,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真正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二、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经济调控的重点,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制定并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保障措施。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同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注重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调控手段,确保各项约束性指标如期实现。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等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部署和监督检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协调解决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节能办)设在市经委,与市节能监察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降耗方面的工作由市经委承担;有关审核、上报争取国、省资金的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承担;有关节能减排的统计工作和数据由市统计局和市经委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年8月30日之前,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报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末,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以上,万元GDP用水量降低10%以上。其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4.4%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10%以上。COD(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5000吨以内,氨氮控制量在2400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在20000吨以内。工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在7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削减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同级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
(四)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大力发展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10万口,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定燃料乙醇发展和乙醇汽油推广规划,积极推进燃料乙醇生产技术开发和原料基地建设。扩大推广CNG汽车替代能源,开发利用二甲醚、轻烃气等作为城市燃气的补充。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五)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加快发展服务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提高水平。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务业领域。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5—10家重点服务企业(集团),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降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六)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
(七)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市重点在沿涪江25个集镇和郪江沿岸的蓬莱、隆盛、琼江沿岸的安居、东禅,芝溪河的赤城、下东等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组织排污企业开展新一轮限期治理,进一步提高外排废水标准和稳定达标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把污水管网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尽快配套完善。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和划分工作,编制**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八)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企业、社会等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整合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业等相关资金,集中财力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积极推进市场化融资,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加强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建设。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九)以点带面,搞好循环经济的试点。充分发挥射洪县、船山区、创新工业园区和沱牌公司等全省第一批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分层次建立一批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示范园区。一是全力推进企业内部的循环利用。全市重点选择普宁化纤、永业化工、美丰化工、沱牌热电、巨龙水泥、城南污水厂等重点企业作为试点,在企业内部提高循环利用程度,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余气、余热、余压,进行再利用,作为二次能源或再资源化,然后在全市企业逐步推开。二是大力推进企业间或产业间的生态工业园区及基地建设,市开发区、创新工业园区要积极创建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园区,园区内进行生态化改造,构建园区内循环型的资源流、能量流、技术流耦合系统,探索创建循环型、生态型工业园区。三是区域层次上要结合“五创联动”,抓好市本级主城区的试点建设工作。四是农业层面上积极开展安居区琼江河流域循环经济农业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建设。
(十)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强工农业节水,加大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为重点的技改力度,力争实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积极调整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布局,采取综合节水措施,提倡精确灌溉,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加紧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城市污水资源化再生回用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中水回用。县级以上城市要加大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实施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加快水价改革,结合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城市供水价格形成的合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本着开发与节约并重,开发为更好地节约创造条件的原则,继续抓好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型病险水库的加固除险,以及大中型灌区改造配套和江河治理、节水灌溉示范等工程。
(十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对再生资源、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对共伴生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尾矿利用率,推进废物综合利用。以粉煤灰、尾矿、化工废渣以及有机废水的综合利用为重点,抓好一批企业的“三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重视对城市废旧资源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制定废旧家电、废旧轮胎等的回收使用管理办法;重点在农村开展沼气综合利用、秸杆和粪便还田示范工程。
(十二)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修订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实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区)集中处理的流程模式,实现城乡垃圾处理设施的共享。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供热,发展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大力培育发展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依托专家和专业机构,扩大清洁生产审核面,提高审核质量。积极指导企业进行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抓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估,督导企业严格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实施方案,搞好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加快研究探索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配套政策。
五、依靠科技,加强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和推广。加快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水泥、化工、热电、化工、造纸等行业进行技术改造。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等资源节约技术推广。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入新机制,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五)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十六)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年修订)》,培植环保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推广一批环保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和自行运营不达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七)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十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和区、县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要建立并完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市环保局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落实污染减排定期调度制度。
(十九)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市节能办要加强对“能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十)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研究制定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县以上城区耗煤量较多的企业必须使用脱硫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节能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总结推广一批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与区、县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将“十一五”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加强内部污染减排管理,定期对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污染减排的量化考核。实行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表统计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
(二十一)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节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关,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建筑节能评审认定,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对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对相关责任主题依法进行处罚,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办理产权证。从**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设区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二)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建立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积极发展“节能公交”,建设完善公交节能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CNG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三)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规范各级节能、环保监管监察机构设置。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重点加强对区、县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基础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财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建立城市污水厂运行报告制度,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季度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二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八、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二十六)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年初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节能办、环保局联合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电台、电视台常年开设节能减排专题,宣传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宣传全市各行各业和政府部门的节能新举措、新实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节能减排舆论氛围。
(二十七)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及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增强资源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村文化大院的宣传栏、张贴画、广场文化活动、电影放映等宣传平台,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使节约光荣、浪费可耻,俭朴节约、科学消费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九、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二十八)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组织能源短缺体验日活动。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根据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对节能指标进行动态管理,实行节奖超罚。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将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纳入市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二十九)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制冷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计量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三十)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透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一)切实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各区、县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级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统一认识,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变压力为动力,抓住机遇,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真正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二、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经济调控的重点,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制定并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保障措施。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同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注重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调控手段,确保各项约束性指标如期实现。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等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部署和监督检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协调解决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节能办)设在市经委,与市节能监察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降耗方面的工作由市经委承担;有关审核、上报争取国、省资金的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承担;有关节能减排的统计工作和数据由市统计局和市经委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年8月30日之前,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报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末,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以上,万元GDP用水量降低10%以上。其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4.4%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10%以上。COD(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5000吨以内,氨氮控制量在2400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在20000吨以内。工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在7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削减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同级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
(四)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大力发展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10万口,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定燃料乙醇发展和乙醇汽油推广规划,积极推进燃料乙醇生产技术开发和原料基地建设。扩大推广CNG汽车替代能源,开发利用二甲醚、轻烃气等作为城市燃气的补充。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五)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加快发展服务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提高水平。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务业领域。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5—10家重点服务企业(集团),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降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六)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
(七)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市重点在沿涪江25个集镇和郪江沿岸的蓬莱、隆盛、琼江沿岸的安居、东禅,芝溪河的赤城、下东等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组织排污企业开展新一轮限期治理,进一步提高外排废水标准和稳定达标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把污水管网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尽快配套完善。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和划分工作,编制**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八)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企业、社会等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整合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业等相关资金,集中财力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积极推进市场化融资,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加强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建设。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九)以点带面,搞好循环经济的试点。充分发挥射洪县、船山区、创新工业园区和沱牌公司等全省第一批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分层次建立一批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示范园区。一是全力推进企业内部的循环利用。全市重点选择普宁化纤、永业化工、美丰化工、沱牌热电、巨龙水泥、城南污水厂等重点企业作为试点,在企业内部提高循环利用程度,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余气、余热、余压,进行再利用,作为二次能源或再资源化,然后在全市企业逐步推开。二是大力推进企业间或产业间的生态工业园区及基地建设,市开发区、创新工业园区要积极创建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园区,园区内进行生态化改造,构建园区内循环型的资源流、能量流、技术流耦合系统,探索创建循环型、生态型工业园区。三是区域层次上要结合“五创联动”,抓好市本级主城区的试点建设工作。四是农业层面上积极开展安居区琼江河流域循环经济农业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建设。
(十)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强工农业节水,加大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为重点的技改力度,力争实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积极调整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布局,采取综合节水措施,提倡精确灌溉,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加紧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城市污水资源化再生回用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中水回用。县级以上城市要加大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实施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加快水价改革,结合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城市供水价格形成的合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本着开发与节约并重,开发为更好地节约创造条件的原则,继续抓好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型病险水库的加固除险,以及大中型灌区改造配套和江河治理、节水灌溉示范等工程。
(十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对再生资源、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对共伴生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尾矿利用率,推进废物综合利用。以粉煤灰、尾矿、化工废渣以及有机废水的综合利用为重点,抓好一批企业的“三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重视对城市废旧资源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制定废旧家电、废旧轮胎等的回收使用管理办法;重点在农村开展沼气综合利用、秸杆和粪便还田示范工程。
(十二)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修订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实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区)集中处理的流程模式,实现城乡垃圾处理设施的共享。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供热,发展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大力培育发展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依托专家和专业机构,扩大清洁生产审核面,提高审核质量。积极指导企业进行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抓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估,督导企业严格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实施方案,搞好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加快研究探索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配套政策。
五、依靠科技,加强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和推广。加快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水泥、化工、热电、化工、造纸等行业进行技术改造。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等资源节约技术推广。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入新机制,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五)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十六)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年修订)》,培植环保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推广一批环保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和自行运营不达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七)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十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和区、县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要建立并完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市环保局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落实污染减排定期调度制度。
(十九)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市节能办要加强对“能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十)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研究制定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县以上城区耗煤量较多的企业必须使用脱硫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节能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总结推广一批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与区、县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将“十一五”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加强内部污染减排管理,定期对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污染减排的量化考核。实行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表统计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
(二十一)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节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关,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建筑节能评审认定,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对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对相关责任主题依法进行处罚,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办理产权证。从**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设区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二)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建立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积极发展“节能公交”,建设完善公交节能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CNG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三)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规范各级节能、环保监管监察机构设置。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重点加强对区、县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基础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财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建立城市污水厂运行报告制度,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季度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二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八、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二十六)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年初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节能办、环保局联合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电台、电视台常年开设节能减排专题,宣传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宣传全市各行各业和政府部门的节能新举措、新实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节能减排舆论氛围。
(二十七)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及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增强资源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村文化大院的宣传栏、张贴画、广场文化活动、电影放映等宣传平台,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使节约光荣、浪费可耻,俭朴节约、科学消费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九、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二十八)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组织能源短缺体验日活动。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根据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对节能指标进行动态管理,实行节奖超罚。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将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纳入市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二十九)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制冷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计量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三十)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透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一)切实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各区、县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级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