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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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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1〕29号)等文件要求及2月26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视频会议精神,决定从现在起至2021年底,在全县全面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大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坚守安全底线,层层落实责任,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等突出问题,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整治

(一)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强化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序号前标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

(8)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9)上山道路坡度是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1)是否在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2)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排土场是否属危险级。

(13)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14)相邻露天矿山之间,以及露天矿山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

(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全面摸排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工序的安全风险,突出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完善安全风险公告,规范安全操作。

1.企业是否组织力量对所有生产工艺、所有作业场所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风险进行全面摸排,建立风险清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要列入重大风险进行防控:

(1)总高度200米以上的高陡边坡或排土场;

(2)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情形。

2.企业是否针对摸排出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工程技术、管理制度、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定落实管控措施,明确风险管控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重点抓好容易引发火灾、爆炸、高处坠落、边坡垮塌等事故的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制定的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企业是否将将摸排出的风险和制定的管控措施纳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中,提高员工安全风险意识,切实掌握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将摸排出的风险和制定的管控措施在矿山出入口、交接班室醒目位置和各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将危险有害因素、管控措施等信息标识清楚,并结合各工种岗位制定安全风险告知卡。

4.企业是否将摸排的风险及相应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1.基建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设计单位是否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科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

(3)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是否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是否随意压缩工期,盲目赶超进度。

(5)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是否挂靠施工资质。

(6)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7)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9)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2.生产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

(2)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宣传、培训、落实到位。

(3)是否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是否加强对所属矿山安全集中统一管理,是否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5)矿山企业是否超能力组织生产,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是否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6)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采掘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现象。

(7)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8)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9)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新入矿工人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熟悉作业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每年复工前是否对全体员工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许上岗。

(3)是否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确保所有人员知道作业风险点和管控措施。

(4)是否在作业规程编制中对每个作业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组织工人学习掌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乡镇应急办(安监站)、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持目标导向、责任导向、任务导向、清单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大排查工作组织领导,有效压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统筹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相关乡镇应急办(安监站)和相关企业要通过会议学习、教育培训、宣传报道等形式及时将大排查工作要求传达到基层和企业一线,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切实强化排查整治措施落实,确保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全面排查治理。各有关乡镇应急办(安监站)安全监管人员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至少进行全覆盖检查2次;按照大排查大整治要求建立“六个清单”,对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的“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处罚措施,切实防止以罚代停,罚而不管;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坚决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要坚持逢查必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要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对发生事故的矿山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现场召开警示教育会。各非煤矿山及其上级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所有矿山生产系统、工艺环节等方面进行不间断自查自改,确保企业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100%。相关企业要在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必须全部清退,审核报告要及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查。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三)积极推进机制砂矿建设。各有关乡镇应急办(安监站)要对持有采矿许可证的机制砂矿山企业加大指导力度,加强对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规范文书格式,督促企业依法办理“三同时”手续,严格项目建设周期和试生产(运行)期限,按规定程序和法定时限,严格审查、深入现场、层层把关,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法推进机制砂石矿山资源安全开采。

(四)加强信息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在全国组织开展监察,对工作敷衍塞责、推动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各有关乡镇应急办(安监站)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督导抽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4月份起,各有关乡镇应急办(安监站)和有关企业要于每月1日前向县应急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报送重大风险防控落实情况,其中乡镇应急办(安监站)报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2022年1月6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以便及时上报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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