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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函〔2021〕2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1年3月-5月,通过持续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专项督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有效控制医疗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医疗卫生机构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切实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督查内容
(一)切实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在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大检查,重点督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组织,包括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产生点、科室暂存处、医疗机构暂存点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省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落实情况,包括签订“小箱进大箱”协议书、落实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管理制度、定期交接医疗废物,记录完整、规范以及医疗废物存放点等医疗废物处置行为。
(二)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辖区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应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历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任;涉嫌构成违法范围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管。严格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行为,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落实集中处置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规范化水平。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
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参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管指导检查表》(附件1)进行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建章立制阶段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安全制度、安全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经常性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要求。
(三)组织检查阶段
区卫健局组织人员对全区范围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专项整治情况展开拉网式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进一步完善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台帐资料,迎接检查。
(四)检查“回头看”阶段
区卫生监督所加强监督指导,针对检查结果,梳理出“回头看”重点项目和重点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回头看”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切实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对于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区属各医疗卫生有关单位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角度出发,增强责任感和急迫感,要提高认识,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做到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和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与环保意识,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