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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食盐监管职能,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我县食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全县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县人民群众用盐安全,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四个最严”总体要求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23号)规定,加强食盐流通、食品加工风险隐患排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业态和重点案件线索,集中力量开展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防止非食用盐和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进一步提升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及食品加工行业的食用盐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诚信自律意识,规范食盐的市场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
2.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
筑工地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集体用餐场所;
3.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蔬菜干鲜调料市场及个体门店
等各类食盐零售单位;
4.畜牧用盐市场。
(二)整治内容
1.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应依法予以查处;
2.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需要购进
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及食盐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保留符合规定的有效票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工业副产品,饲料添
加剂氯化钠(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等盐产品充当食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4.从事虚假宣传,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
严厉查处;
5.对销售不符合食盐加碘标准含量食盐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制售假冒小包装食盐、销售使用散装食盐、擅自销售伪劣盐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食盐专营办法》;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6.《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7.其他相关规定。
五、工作歩骤
此次食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2020年05月20日起至08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05月20日—06月15日)。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政策宣传,积极营造食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氛围;
(2)专项整治阶段(06月16日—07月30日)。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根据整治重点严厉查处各类涉盐的违法行为;
(3)总结巩固阶段(08月01日—08月15日)。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梳理总结,总结经验,建立食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高食盐市场监管水平。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并要与盐业公司做好沟通联系工作,取得盐业公司的支持与配合,确保整治行动落到实处。对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明确,问题隐患不了解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2)强化监管,全面整治。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意识,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着力纠正、规范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食盐的生产、运输、经营等制度,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以下非食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开展整治工作期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及时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成效,曝光典型案件,营造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举报奖励办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食盐市场综合治理,强化社会共治。
(4)及时报送信息,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各科室、分局要认真总结。保持对涉盐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把食盐监管执法工作纳入正规化、常态化轨道,构建食盐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