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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安全,现结合我镇工业企业职业危害的特点和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化对职业危害企业严管严查的高压态势,不断提高职业危害重点行业和企业的防控能力,进一步完善职业危害监管工作机制,促进我镇职业卫生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整治范围
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重点包括化工生产和储存、木制家具制造、冶金、电子、水泥、橡胶、船舶修造等行业企业。
三、整治目标
1、重点整治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100%;
2、重点整治企业职业危害检测率100%;
3、重点整治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达到100%;
4、重点整治企业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法定职业卫生培训率100%,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率100%;
5、重点整治企业职业危害告知率达到100%;
6、重点整治企业接触有毒害岗位人员按规定体检率100%,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率100%;
7、重点整治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率达到100%;
8、重点整治企业按照国标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标志标识达到100%;
四、整治任务
(一)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重点企业情况调查
各村居(社区)应根据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对辖区范围内涉及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调查(详见附表),摸清本村(社区)重点整治行业的企业数、涉毒、涉害岗位和人数,建立重点整治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台账,填报充实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认真落实职业危害治理主体责任,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涉毒、涉害岗位人员做好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管档案,实施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国标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志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告知,认真抓好职业危害申报、检测或评价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等职业健康安全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落实防治职业危害资金投入,不断改善职业健康生产条件。
(三)加强对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
各村居(社区)要督促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将参加市“职业危害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名单落实到位,由镇安监所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参加6月—7月份培训。未按规定及要求参加培训的企业,市局将进行查处。
(四)严格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管
1、以市场准入机制为整治工作的重要手段,严把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和使用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批准关。要按照国家、省安监局相关要求,按期完成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逐步全面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同时,要严把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审查关,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一律禁止建设、投产和使用。
2、加强与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的协调和协作,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职业危害隐患和问题责令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五、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12日-3月18日)
各村居(社区)、各部门、各企业结合实际,明确整治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3月19日-4月10日)
各村居(社区)、各企业根据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重点,开展职业危害调查摸底,并于4月10日前将调查情况表报安监所。督促企业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9月20日前全部完成。
(三)自查自必阶段(2014年4月10日-5月25日)
各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落实整改的必须马上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各村居(社区)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各村居(社区)5月25日前将重点企业整治情况书面上报安监所。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5月25日-8月25日)
镇安监所对各村(社区)上报的重点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局进行抽查和复核,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对不符合法规标准的企业依法查处;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8月26日-10月15日)
市安监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各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突出重点,狠抓职业危害检测和职工体检工作
协助联系、组织企业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集中在一定时间签订检测、体检协议。监督企业落实检测、体检工作,确保按进有序完成检测、体检任务。
(二)加强执法,严查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协助市安监局开展多种形式、多个专项、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在检查中,切实落实下列工作措施:一是对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且整改无望的“五小”企业,提请市安监局予以关闭。二是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提请市安监局责令其停止作业。三是出现职业中毒造成健康损害病例的企业,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经整改未验收合格的,不得恢复作业。四是新、改、扩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企业,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且未竣工验收审查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开展工作和不落实整治任务的企业,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其落实整治任务。
(三)加强排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各村居(社区)、各企业要深入开展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始终要将企业职业危害隐患排查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
企业要加强日常检查,排查作业过程中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要更新、增强防护设施,改善作业场所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接触限值要求,要落实必须购置检测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用低毒、无毒物质替代有毒、高毒物质,采用封闭性好、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从本质上提高预防职业危害的能力;要积极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继续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同时推行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作业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培训,努力提高上岗人员的技能水平。
继续组织开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突出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和能力范围督促企业做好职工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企业要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培训,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未经培训,一律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