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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整治工作方针,采取“疏堵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方法,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思路,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密切协同、监管有效的小餐饮监管责任制和长效监管机制,督促小餐饮改善经营条件,达到食品安全要求,从根本上遏制无证小餐饮经营行为。力争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取缔90%无证无照小餐饮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区域范围为各中心城区、开发区和新城区区政府所在地。
重点查处取缔以下四类无证无照小餐饮经营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违规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三)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等违规进行餐饮经营活动。
(四)在规划集中经营场所外违法占道经营的小餐饮摊贩。
三、工作职责
(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无证无照小餐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组织辖区内各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整合地区执法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二)市食安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开展督促检查。
(三)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证无照、擅自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小餐饮,进行督导整改,促其达到食品安全要求;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责令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对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小餐饮,会同工商部门组织查处取缔。
(五)城管部门:负责取缔违法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小餐饮。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在街道(乡镇)配合下对利用违法建筑开设的小餐饮进行拆违取缔。
公安、民宗、环保、水务、供电、通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无证无照小餐饮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将无证无照小餐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列入小餐饮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调配力量,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加大查处力度。要切实加大对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依法予以严惩,确保小餐饮无证无照清理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三)强化监管责任。市食安办将每周开展一次全市性督查,及时曝光典型问题。各区政府要每周组织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小餐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法治意识,营造有利于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