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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切实加强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和管理,防止污泥处置二次污染,严厉打击非法倾倒污泥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区污泥实现全量无害化处置,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水处理污泥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环保优先方针,大力推行循环经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采取规范整治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水处理污泥污染环境问题,促进污泥综合利用处置单位规范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水处理污泥产生单位。
三、整治目标
1.依据“定点处置、统一管理”的办法,7月31日前完成水处理污泥的规范运输和处置;
2.禁止任何污泥产生单位倾倒、填埋水处理污泥。
四、整治办法
1.全区水处理污泥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单独的防淋、防渗贮存场所,并设立标志牌,禁止与其他废物混合堆放,同时建立污泥处置台帐,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2.全区水处理污泥按不同类别统一委托以下单位收集处置: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自来水厂污泥以及其他非危险废物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统一委托市振东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厂处置。
(2)印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以及印染企业预处理污泥统一委托市新绿污泥焚烧热能有限公司处置。
(3)含铜、镍等重金属污泥统一委托湖北省大冶市英达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处置。
(4)化工废水处理污泥及其他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统一委托扬州东晟固废环保处理有限公司处置。
五、整治步骤
1.全面调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各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班子,对全区水处理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查清各单位污泥的数量、种类等基本情况。
2.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6月30日)。各水处理污泥产生单位立即停止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处置水处理污泥的行为;同时,根据自身污泥的种类,与上述四家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报区环保局备案。
3.检查验收阶段(7月1日-7月31日)。由区环保局牵头,各镇(开发区、街道)配合,对全区水处理污泥产生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于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时间最迟不得超过7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及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等相关规定。
2.有序组织。各镇(开发区、街道)要督促各单位尽快规范处置水处理污泥;同时,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非法倾倒点(取土坑、废弃鱼塘等)进行清理,予以彻底取缔。
3.规范管理。
(1)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必须按要求建设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水处理污泥的运输和处置管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建立水处理污泥处置的管理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月将处置情况汇总上报环保部门;
(2)污泥集中处置单位严禁将水处理污泥转包给其他单位处置,一经发现,取消污泥处置资格;
(3)污泥处置价格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4)污泥的运输参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任何单位(个人)接收和运输水处理污泥必须经环保部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接收水处理污泥,造成扬散、渗漏及其他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接收单位(个人)承担。
4.加强督查。区环保局要按照整治目标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对逾期验收不合格的,或没按要求整治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