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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工地环境整改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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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工地环境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切实解决因工程建设影响城乡环境的问题,根据《县2012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建筑工地状况,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城乡建筑工地,集中开展建筑工地环境卫生、施工运输、噪音扰民等方面集中整治,进一步促进建筑工地文明有序施工,着力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努力提升对外形象。

二、整治内容

(一)施工现场环境整治

责任单位:住建局

1、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施工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工地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地及周围的环境卫生负总责。由质监站负责与各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同配合单位共同督促落实。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创建文明工地要求,完成隔离围墙、道路硬化等设施建设。工地临时围墙(围档)要牢固、安全、整洁,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进行装饰美化。

3、建设工程施工应在批准范围内进行,不得因施工造成毗邻单位、居民出入口障碍和交通阻塞。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楼层防护,防止施工粉尘、高空坠落和抛撒物体。

4、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物料等必须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渣土应做到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即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倾倒,不到指定地点倾倒的,严厉查处相关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放的建筑材料,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防止污染环境。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5、施工现场进出道路要用三合料夯实铺面。杜绝出入车辆带泥行驶;同时要配备专人,对进出车辆封包、卫生等问题进行即时清扫和监管。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确保环境干净整洁。

(二)施工运输整治

责任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交警大队

1、施工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到执法大队办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等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地点等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建管股不得开工放线。

2、由执法大队加强对各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垃圾、渣土及商砼运输罐装水泥车辆的监管。督促运输车辆按核定运力装载并采取封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飞扬、洒落、流溢。

(三)建筑施工噪音整治

责任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执法大队、质监站、安监站

施工单位要从严控制施工噪声污染,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的一侧,并采取隔离、封闭等措施降低噪声。中午12:00至14:00,夜间21:00至次日凌晨6:00禁止在医院、学校、机关、居民住宅区进行施工作业。确需夜间连续施工的,施工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夜间施工申请,批准后报执法大队备案。

三、实施步骤

城乡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5日—3月15日)。组织召开全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暨环境整治活动动员大会,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与各施工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引导施工单位积极参与整治活动,迅速掀起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活动的热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任务、靠实责任、抓紧落实,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6日—10月10日)。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全面进行整治,对重点难点问题逐一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时限,挂号督办,销号落实。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的意见、建议,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跟踪督办、限时办结等方式,下功夫进行彻底解决。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各成员单位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召开城乡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活动总结会议,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对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量化排名,迎接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城乡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活动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住建局副局长王来守任组长,公安局、环保局、交警大队、质监站、安监站、监管股、执法大队负责人以及县内5家建筑公司和13家房产开发企业经理为成员的城乡建筑工地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建筑工地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和协调解决问题。

(二)加强协作配合。责任单位要发挥抓总职能,配合单位要积极协作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整体联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整治的合力。要加大执法力度,探索建立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督查考核。对施工单位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管;若施工单位环境卫生措施落实不到位,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严格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同时进行电视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