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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区江河湖泊水域的航运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按照《市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在全区集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重点整治以下十类非法违法行为:无船名船号、无相关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非法参与运营及未随船携带有效船舶员证书、证件航行的;无证驾驶或不适任驾驶船舶的;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的;非法渡运汽车的;客运船舶超载超员航行的;加油船非法违法经营或货运船舶超载航行的;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的;非法修造船舶的;港区、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以及工程船等其他破坏通航环境和秩序的;依法应当审批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未经审批的。
(二)整治内容。一是开展乡镇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所有乡镇渡口必须依法设置,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必须明确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管理办法。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无照客渡船,严厉打击非法渡运汽车行为。二是开展船舶超载专项整治。港口和码头经营者不得为船舶超载货物,严格执行签证制度,把好监督关。三是开展通航环境专项整治。
(三)整治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广落实乡镇船舶“区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乡、村、船主安全责任制,实行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月度例会制度。二是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其中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或高峰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要坚决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求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制度,聘请合适人员作为签单员。乡级人民政府要保障签单员工资等有关经费,督促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三是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按照“电信建设、政府租用、海事使用”的办法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系统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年均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重要渡口实施实时视频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海事视频监控中心,对重要渡口渡船实施实时监控,维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6个月,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2年4月30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2011年11月24日至30日)。一是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工作。二是按照本方案协调落实相关办事机构和人员。三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3月20日)。一是现场排查。对辖区水域中前述十类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问题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为分类整治提供依据。二是边查边改。对乡镇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限期整改;对非客运载客行为和其它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规范整治。三是完善和建立相关制度。着重完善我区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和实施乡镇渡口签单发航制度,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四是重点打击。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其非法违规行为的、及累次重犯的经营者资格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三)整章建制阶段(2012年3月21日至31日)。认真总结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吸取经验和教训,对实践证明已不适应的管理办法、制度机制、工作方法,予以修改完善。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办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复查迎检阶段(2012年4月1日至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于2012年4月1日前,对照本方案完成自查自纠,并提出复查申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各乡镇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迅速组织整改,直至任务完成,确保按期通过省、市政府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由区委副书记、区长田指挥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监察局、区交通运输局、临湘海事处、陆城地方海事局、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畜牧水产局、区工商分局、区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按照职责要求,区直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临湘海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配合政府搞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陆城地方海事局:负责内河交通、船舶安全检查,履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切实把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关。
公安分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水上黑恶势力。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资金。
区畜牧水产局:负责抓好渔船的监管。
区工商分局:负责核准水上交通运输的营业执照,查处无证经营、假证经营和过期经营等非法行为。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等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四、总结验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2012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重点是十类非法违法行为是否整治到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渡口渡船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区人民政府将在2012年4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写和报送,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专项整治有关材料。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每月10日前通报全区上月专项整治情况。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及时上报和公布处理结果。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