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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省委一号文件要求,从我市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破解影响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二)改革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整体规划,重点突破;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制度创新,依法推进;坚持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三)目标任务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服务高效的市、镇(乡、办)水利服务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二、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目标根据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在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的基础上,突出理顺涉水事务管理体制,建立适应水循环自然特点,覆盖水源、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各管理环节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并强化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强化水资源保护。
(二)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内容1、深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以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系建设及明确职能职责为重点,进一步理顺水务管理体制。
(1)完善我市水务一体化管理机构。按照“水务一体,城乡统筹”的原则,整合现有涉水行政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市、镇(乡)两级水务管理体系,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范围内城乡涉水事务。
(2)整合行政职能。合理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二级机构,将分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涉及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行政职能调整归并,探索实行集中管理。
(3)理顺职责关系。水务管理机构要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大统筹城市和农村水务发展力度,不断提升城乡水务公共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新的职能交叉和权责不清问题,逐步建立现代的水务管理体制。
2、全面加强流域管理
按照上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进湘江流域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涟水、孙水、湄水流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流域管理规划,理顺相关流域管理体制、机制,尤其应建立以下方面机制和制度:
(1)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制度。实行流域用水总量统一控制,建立流域乡镇、办事处及行业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实行流域纳污总量控制,从严核定各水功能区纳污容量及限排总量,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根据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实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
(2)流域防洪与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流域内中小型水库等水利工程,按照防洪调度和水资源调度方案实施统一调度。
(3)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实行政府主导、水利主管、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4)占用水域审批及补偿机制。加强水域保护,严格规范占用水域行为,严禁违法占用河道、湖泊、水库、山塘等水域。
(5)水行政执法机制。健全水行政执法机构,加强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推进实施水利综合执法,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3、建立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
(1)建立水功能区划机制
按相应分级管理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全市河流进行水功能区科学划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水功能区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应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布局、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设中相关涉水行为都要与水功能区划相协调,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辖权限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
(2)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
实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理权限,根据批准的最小流量及水功能区水质要求,严格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开展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
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机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站网,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实行同步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在河湖库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意见及时抄送环保部门,作为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入河排污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不再批准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
(3)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划定、核准、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加强水源地建设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督管理,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有效监管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保障河流最小流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保水源地水量、水质安全。
(4)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等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建立枯水期水资源调度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用水、排水和水源的统一调度进行会商。
建立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水资源宣传,提高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向社会通报水资源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行动。
三、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目标通过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水利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改变目前水利投入不足、水利设施薄弱的局面。
(二)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内容1、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
(1)保持公共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加
自2011年开始,以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数据为依据,市、镇(乡)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的增幅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步。市、镇(乡)两级财政要将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和泵站改造等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镇(乡)两级财政设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投入规模。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专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
确保足额征收。从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个体运输户外),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个体运输车(包括客车、中巴车、手盘拖拉机等),10吨以上货车每台每年征收400元,6-10吨货车每台每年征收300元,4-5吨货车、中巴车每台每年征收250元,4吨以下货车、微型车、农用车及出租小车,每台每年征收120元,手盘拖拉机及三轮车每台每年征收60元。
严格使用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下设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开设水利建设基金专户,办公地点设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的日常工作。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基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20%用于应急度汛及教育科技。在水利建设基金中,可以安排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3)充实、完善水利规费征收政策
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保证足额征收,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强化征管措施,并严格执行。
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以征收促管理,控制河道砂石采挖行为,保护河道安全。
强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加强征收环节管理,提高征收效率,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提供资金保证。
2、建立水利建设多渠道投入机制
(1)按照统一规划、各投其资、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各报其帐的原则,将发改、农开、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国土资源等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捆绑使用,采取资金分部门按原渠道管理、项目建设内容按水利总体规划进行的方法,集中连片进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提高农村水利建设的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
(2)驻乡镇、办事处市级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建整扶贫、挂点负责所驻乡镇、办事处、村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中型水闸和泵站建设、小流域集中治理等工作。
(3)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小型水利工程,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独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或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经营性部分的投资经营及管理,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添新的活力。
3、建立农民兴修水利激励机制
(1)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筹资筹劳
市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用于农业生产的山塘水坝等小型水源工程、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泵站、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给予补助,实行“民办公助”。
(2)“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投向水利建设
按政策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修建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
(3)维护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的受益权
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筹资筹劳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筹资筹劳主体所有。
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一)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根据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制度完善、监管有效、市场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
(二)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1、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1)大中型水利工程试行工程总承包和代建等建设管理模式
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在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同时,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代建制、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新的建设管理模式。
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灌区、堤防等)的加固改造、续建配套,原则上以原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全面落实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2)中小型水利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管理
本市区域内中小型水利项目建设的重点为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这些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本市区域为单元,组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实行工程项目统一、集中、重点管理。
各乡镇、办事处要在建管中心的统一指导下,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各自辖区内中小型水利项目建设的“四通一平”工作,并为施工建设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等基本工作条件,协调处理施工期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负责清除施工范围内的农作物、林木和违章建筑,依法打击“三强”等违法行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各挂驻乡镇、办事处市级领导要带领所分管、联系的市直单位,结合建管中心确定的年度施工计划,包干负责国家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水利项目建设任务,确保水利项目如期顺利完工。
(3)积极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
统一编制规划,加强组织指导。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发改、农业、国土资源、农业开发、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科学合理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乡镇、办事处及乡镇、办事处水利站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市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划确定的项目,组织、指导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自主组织建设,实行民主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按照村民自建、民主管理的建设管理模式,原则上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自主建设。
建立监管制度,强化政府监管。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市水务、农业、国土资源、农业开发、移民、扶贫开发和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共同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1)明晰工程产权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搞活经营权,转让使用权,拍卖所有权,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实现农村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滚动发展。
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用水管理等事务。
经营性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以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如国家对工程建设予以补助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由乡镇、办事处水利站参与经营管理。
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
(2)明确管理主体
大中型水利工程。按上级有关规定,由省水利厅、市、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级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堤防管理机构或乡镇、办事处水利站负责堤防工程的具体管理与维护。
跨乡镇、办事处和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库,由主要受益区的乡镇、办事处负责管理。其它小型水库由乡镇、办事处水利站、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建立小型水库管护员制度,逐座水库落实管护员和管护责任。
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乡镇、办事处水利站负责组织维护管理;不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经营者必须确保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类确定水利工程性质,公布公益性、准公益性工程名录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名单,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
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的防洪和运行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逐项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防汛和运行安全责任人及其责任,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3)落实管护经费
继续将市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包括新建水管单位)“两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巩固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每座小型水库按照不少于一名管护员的标准落实管护员补助,小型水库管护员补助纳入市财政预算,小型水库管护员的聘任,应坚持“以钱养事”的原则,签订管护责任时间内的责任书,不签聘用合同,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经费补助政策。
(4)健全保护机制
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依法划定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明确管理和保护权限,设立保护标志,有效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
(一)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目标健全和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职责职能,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建立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水平,为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主要内容
1、加强乡镇水利站建设
(1)理顺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市级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水利站的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好乡镇、办事处水利站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新进人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现有乡镇、办事处水利站人员必须考试考核、竞争上岗。
(2)强化服务职责
乡镇、办事处水利站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70%以上,公益性人员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切实履行农村水利公益性管理服务职能职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及维护、防汛抗旱、水利科技推广以及农村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农村供水、水土保持等工作,具体指导各类企业、个人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开展农村水利服务,参与协调农村涉水事务、协助水政执法与水法规宣传等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
乡镇、办事处水利站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不得调进、任用“自费编制”及其他挂靠收费供养的人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基层水利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教育机制,加强对基层水利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乡镇、办事处水利站人员培训费用应列入市财政预算或者在水利基金科学技术研究费用中列支。采取优惠措施引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优秀人才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制定人员分流的具体措施,多方筹措资金,采取多种途径积极稳妥分流人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1)确定组建形式
各地要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农民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原则上以“一村一会”的形式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采取一库、一塘、一堤、一厂、一站一会及以水系、渠系为单位等形式组建。
(2)明确职责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统一管理田间用水,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管护农田水利设施,合理确定用水调配方案和水价标准、解决农户之间的用水矛盾,及时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提高用水效率,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长效运行。
(3)规范运行管理
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制订并经过用水户民主讨论通过章程以及用水管理、工程维护、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民政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主动服务,大力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4)健全监管机制
农民用水户协会所有涉水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要公开透明,接受用水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办事处水利站的监督。要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设置公告栏,向用水户公开水费标准、用水量、水费收入与支出等情况。
六、水价改革
(一)水价改革目标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各行各业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合理用水,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水价改革主要内容1、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1)核定农业供水水价
按照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大中型灌区供水水价。末级渠系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范围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办事处水利站指导下,按民主协商一致、切合实际的原则自主核定。
(2)加强水费征收管理
改革水费计收机制,建立并完善国有水利工程加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量收费、规范有序”的水费计收体制。国有水利工程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采取“代征代扣”的方式征收;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用水户的用水需求,应该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负责水费征收管理,并依据核定的水量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3)实行农业用水补贴机制
按照政府承担或补助公益性支出的原则,合理确定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补助标准,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2、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改革
(1)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
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于日供水能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权限开展成本测算,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其他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协商确定。
(2)完善水费计收方式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定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办法,采用多阶梯式水价,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3)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
根据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运行实际情况,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工程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七、水利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思路上述改革涉及面广,操作复杂,政策性很强,各级各部门必须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改革机制,力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水利、生态水利、民生水利的体制机制。
(二)组织机构成立市水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顾问,市长任组长,分管常委或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水利改革工作的实施。同时,市委、市政府各分线主管领导、市四大家挂驻乡镇、办事处领导要指导、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成立水资源体制改革、投融资及水价体制改革、水利建设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工作小组,负责上述改革的具体实施。
(三)时间安排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和巩固与深化阶段。
1、准备阶段(2011.3~2011.11)编制水利改革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印发。
2、实施阶段(2011.12~2014.12)统筹安排、分工协作、重点攻关,通过3年的时间改革攻坚,本方案各项改革重点内容取得实质性成果。
(1)第一年(2011.12~2012.12)
深化水务一体化改革,理顺水务管理体制,健全水务良性运行机制(由市编办、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建立水利与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枯水期水资源调度会商制度(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建立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机制,明确建立市、镇(乡)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增幅与同期财政收入增幅同步的机制,明确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项目市级配套资金比例(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市、镇(乡)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出台市财政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制定出台《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市直单位结合建整扶贫、挂点包干负责水利项目的相关制度,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实行民办公助,建立稳定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来源,加大奖补力度(由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农经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法制办负责落实);按要求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出台全市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由市水务局、市农办、市民政局落实);农业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工程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市电力局负责落实);明确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产权和受益权(由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全面理顺市水务局、各乡镇、办事处水利站管理体制,并完成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由市编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加强乡镇、办事处水利站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教育培训机制,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健全考评机制(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基本完成,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相关乡镇、办事处负责落实);完善乡镇、办事处水利站保障机制,市级财政将水利站人员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落实乡镇、办事处水利站人员的社会保障(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负责落实)。
(2)第二年(2013.1~2013.12)
建立水功能区划机制,并进行划界及立碑(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落实);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配合完成水功能监测站网建设和重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按要求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完成,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建立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完成,由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和市监察局负责落实);市、镇(乡)两级财政按比例全面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补助资金,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建立小型水库管护员制度,落实管护经费(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3)第三年(2013.1~2014.12)
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制度、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和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等流域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负责落实);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核定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负责落实);落实大中型水利工程试行总承包制和代建制(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完成,由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负责落实);明晰水利工程产权,制定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名录,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务局、市质监局负责落实);全面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水管体制改革的深化工作,足额落实“两费”,实现管养分离(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白马灌区管理局负责落实);推进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完成已建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建立覆盖全市的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明确用水合作组织职责,规范运行管理,健全监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农业供水终端水价核定工作(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市物价局、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农业水价改革试点灌区的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完成(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农办、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科学核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完善水费计收方式,全面推行计量收费,试行定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办法(从第二年开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3、验收阶段(2013.5~2014.12)2013.5~2013.6,迎接中间验收。按省、市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出的中间验收意见,搞好下阶段改革。
2014.9~2014.12,迎接总体验收。
4、巩固深化阶段(2015.1~)总体验收合格后,进一步总结改革工作经验,深化推广改革工作成果,推动水利事业全面快速发展。
(四)保障措施
1、落实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机制水利改革是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实施。因此,要逐级逐部门落实水利改革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并将水利改革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体系,与“三个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及相关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挂勾。
2、加强资金支持,强化政策保障水利改革势必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改革攻坚的难度和阻力势必越来越大。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需要对全市水利改革给予资金支持,并出台与水利改革相关措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
3、健全协商机制,促进公众参与水利改革关系到多个部门,涉及千家万户,既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改革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要在全社会加大对水利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水利改革的认识和关注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利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