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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锅炉整改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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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锅炉整改方案

为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区域内燃煤锅炉使用现状,特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目标及方式

整治范围:县城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使用单位。

整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使锅炉使用单位达到经营有序、污染物达标排放、安全生产有保障、良性发展,县城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并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整治方式:采取边经营边整改、停业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治。

二、整治时间和步骤

整治分两批实施。

第一批: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污染较严重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的整治(2012年4月—12月)。

第二批:除第一批以外所有燃煤锅炉的整治。第二批的整治工作与第一批同时进行,强制整治、整治验收和整章建制时间往后顺推6个月(2012年4月—2013年6月)。

第一批和第二批单位名单见附件1。

具体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4月30日)

1、调查摸底:由县环保局会同县质监局对城区锅炉分片区深入实地调查摸底,查清锅炉使用时间、型号,锅炉燃烧方式,燃料类型及燃料含硫量,燃煤的产地及用量,是否有环保设施,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使用证,是否进行年检,业主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等,逐一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准确详实资料。

2、宣传动员:县整治办召开锅炉整治动员会议,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卢峰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对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下达整治任务。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城区锅炉整治宣传,动员城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监督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自行整改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根据调查情况,县整治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排放未达标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逐一下达整治通知书,锅炉业主必须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将自行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县整治办,并经县整治办评审通过后,按照整改工作方案边经营边整改;拒不报送整治工作方案的直接进入强制整治阶段。

(三)强制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超过9月30日,自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及拒不进行整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下达限期整治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停业整治。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城区相关单位开展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大投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噪声、废气、烟尘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整治,及时完成整治任务,实现废气及噪声达标排放、废煤渣规范堆存处置和保障安全生产的目标。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在强制整治期间的监督管理,对在强制整治期间违规营业的单位从严从重处罚。第二批强制整治阶段后延至2013年4月1日。

(四)整治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锅炉使用单位整治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锅炉使用单位通过环保、质监等部门的验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对在整治期限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落实到位。符合关闭取缔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第二批整治验收阶段后延至2013年6月1日。锅炉使用单位在做好锅炉整治工作后,可提前提请验收。整治验收环保标准见附件2。

(五)整章建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1、锅炉使用单位设立环保机构,明确专业环保管理人员。完善锅炉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锅炉运行台帐,确保锅炉使用安全及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环保、质监、旅游等部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锅炉使用单位加强管理,确保锅炉排污达标及使用的安全。

3、各部门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溆政发〔2010〕7号)文件要求,切实将环保审批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特别是非工业项目要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三同时”制度,对于违规审批的实行行政问责。

第二批整章建制阶段后延至2013年6月16日。

三、整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城区锅炉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旅游局、县创建办、卢峰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整治办),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院内,由彭东华任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旅游局、卢峰镇人民政府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到县整治办集中办公,由环保局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从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电视台负责开展县城锅炉集中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县创建办负责检查锅炉是否符合创卫要求。

县环保局负责锅炉排污情况监测,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锅炉整治后的环保验收,并对城区内违法排污锅炉企业进行处罚。

县商务局负责整治工作中第三产业锅炉使用单位与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协调。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县环保局开展对城区内违法排污锅炉企业进行处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锅炉强制整治和拆除工作。

县工商局应当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县质监局对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的锅炉予以取缔,对无上岗操作证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超过使用年限的锅炉依法予以取缔,开展对锅炉整治工作的节能技术指导和已整治锅炉的安全验收。

县旅游局对锅炉整治未达标的星级企业,应当按照县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对正在创建星级的企业应当暂停受理,并督促其积极进行整改。

卢峰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群众的思想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

(三)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单位职责,依法监管锅炉使用单位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整治办牵头,各部门相互配合,进行联合执法。

(四)加强定期督查,严格奖惩措施

县整治办对锅炉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督查,并及时向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锅炉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整治工作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五)工作保障

1、经费保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的经费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各职能部门开展整治工作所需经费自筹。

2、服务保障。4月30日前,各成员单位将整治工作业务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整治办,并且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