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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和林木、林地,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在解决好权属争议后才能进行改革;对权属争议难以调解的、已改变林地用途且难以恢复森林植被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等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1、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责任山面积、四至界限不清楚的要明晰确权。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
2、我县“三山变一山”时已分配到农户的自留山、承包到农户的责任山原则上维持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即增人不增林地、减人不减林地)的政策,个别需要调整的可适当调整。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或随意调整,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并确权发证;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农户经营管理的自留山、责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原则上退还原农户经营,不能退还的按照有利于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可以采取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方法确权发证,确保乡村集体林场的稳定。
3、行政村并村后,原有的村、组、个人合法拥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由原村、组集体组织成员所共有,不得因并村而重新划拨给并村后的其他村民小组。
4、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户口,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
5、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风景林、纪念林、水源涵养林、偏远林等),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对经营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维护原形式不变,完善确权发证,实行统一管护,财务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
6、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纠正。
7、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8、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农场、苗圃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凭原林权证或《山林承包合同书》换发新证。对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二)勘界发证。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由林权权利人对林权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确认,办理签领手续。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由林权管理机构负责。
本次林权制度改革中核发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今后申请采伐、流转、抵押、补偿等林事活动的唯一法律凭证。林改登记确权面积一律以地形图实地测绘面积为准。林权证发放后,原林业“三定”的山林权证一律自动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档案部门要将林权档案管理纳入改革工作内容,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林改档案管理。
(三)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不得出台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四)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五)保障收益权。农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发放;未承包到户的,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规范木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取缔所有违法违规的木竹收费项目,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六)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林地承包合同式样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公开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核发程序,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实行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结转滚动使用政策;胸径10厘米以下中幼林抚育间伐材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制定公益林管理办法,适度放宽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采伐强度和采伐方式的限制。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严格执行《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自留山、责任山的森林资源流转后,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国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要从严控制流转,特殊情况确需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资源合法、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范涉林税费征管。对涉及林农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林农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
(四)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在国家、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立县公益林补偿基金,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规范育林基金用途,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加大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五)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金融机构要创新开发林业金融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林业小额贷款,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组建林业服务机构,发展新的林业经营实体。
(六)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适当形式组建林业服务机构,为广大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林产品供销信息、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信息、林业科技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引导林农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组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提高抗御灾害、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与林农建立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加强互助合作、自律管理、依法维权。引导林农建立民间护林防火、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提高林农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
(七)创新林业管理体系。整合木材检查、林业案件查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等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
五、工作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有步骤、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改革准备阶段(2009年8月-9月)
1、成立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林业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林业站等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村及村民小组要组建有驻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
2、制定方案。各乡镇要在对本辖区山林现状、林地权属、矛盾纠纷等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级林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张榜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施。
3、宣传培训。要广泛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各乡镇要设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专栏,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县林业局要开展以基层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为主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技术规定、有关表格的填写等内容。
(二)勘界确权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5月)
1、林权登记(2009年10月-11月)。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及时组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进村入户,逐家逐户、逐山头地块调查登记林权权利人、林地座落、面积和四至界线等山林权属情况,将调查登记结果以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
2、勘界确权(2009年12月-2010年5月)。林权登记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林业部门配合,组织林权权利人及四至相邻宗地权利人进行现场核实、挖沟定界、填写林权登记核实表册,并积极配合林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小班勾绘、面积测算、编号、转图等相关技术工作。有争议的林地待争议调处无异议后再进行勾绘,并以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天。
(三)建档发证阶段(2010年6月-11月)
1、信息录入(2010年6月-9月)。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必须在2010年6月前对林权登记基础材料进行核实、完善,并上报县林改办,经县林改办审核合格后组织人员录入信息。
2、证书打印(2010年10月-11月)。信息录入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及时打印、签章,以乡镇为单位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2月)
各乡镇认真开展自查验收,全面总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并向县林改办提交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和请求验收报告材料。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巩固改革成果。全面总结林改工作,迎接上级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紧密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按照“政策引导、部门服务、乡镇组织、村组操作”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和主动支持改革。乡镇负责本辖区权属界定,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的签订,各种台帐表格的收集填写、核实校对、整理建档和汇总上报、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配合林业部门做好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相关工作。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政策、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小班勾绘,各种图、表、卡、册、证书印制、信息录入及林业系统的配套改革。
(二)落实经费,专款专用。县财政安排专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费并分阶段拨付,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涉及的文件、图、表、卡、册、合同、文本印制,会议、培训和聘请专业勘界队伍、微机录入与打印等工作。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规定,对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政策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据政策的基本精神进行处理。
(二)依法办事,尊重民意。林改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民是改革的主体,改革要尊重民意。林改方案的制定、利益的分配、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都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要提高透明度,做好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全面铺开与突出重点。各乡镇在全面铺开林改的同时,要集中力量,重点抓好2个以上林改示范村。要认真总结和推介示范村林改中的好经验、好作法,进而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2010年底基本完成林改。
(四)严肃纪律。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因林改诱发乱砍滥伐。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构,及时调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有效化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县监察部门负责林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林改中的违纪违规、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