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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蚕丝被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整治蚕丝被行业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升蚕丝被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推动蚕丝被块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质量强市战略实施意见》和《市蚕丝被行业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蚕丝被质量专项整治,全面强化蚕丝被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健全专业行业协会组织,有效解决行业中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杜绝无照生产,规范生产、流通和网络市场的生产销售行为,提高蚕丝被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时间和工作安排
蚕丝被质量整治工作时间从2010年10月28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10月28日至11月5日)调查摸底阶段。
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对辖区内蚕丝被生产企业(包括无证照个私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后报送整治办公室)。(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负责)
第二阶段(11月6日至11月15日)宣传培训阶段。
1.召开蚕丝被企业整治工作会议。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由工商局、质监局、经贸局、洲泉镇负责)
2.开展蚕丝被国家标准和《市蚕丝被行业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实施方案》的宣贯培训。(由质监局牵头负责,工商局、相关镇街道配合)
3.加强对质量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定期公布蚕丝被质量检测情况。(由宣传部牵头负责,质监局、工商局配合)
第三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质量整治阶段。
1.开展蚕丝被销售市场、网络市场质量检查,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经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网络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由工商局牵头负责,质监局、公安局配合)
2.开展蚕丝被生产企业质量检查,坚决查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标识不清等违法行为。(由质监局牵头负责,工商局、公安局和相关镇街道配合)
3.开展无证(照)生产、商标侵权、冒牌傍牌、虚假广告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工商局牵头负责,质监局、公安局和相关镇街道配合)
4.开展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检测,确保每家生产企业和销售经营户蚕丝被产品至少抽检一次。(由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
第四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巩固提升阶段。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质量上不去,连续二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停;对无证无照抬头现象坚决取缔,对检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建立质量监管长效机制,确保质量水平得到持续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蚕丝被质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宣传部、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洲泉镇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蚕丝被行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质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振东新区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制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和措施,切实抓好辖区内蚕丝被质量整治工作。
(二)加强执法检查。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摸清蚕丝被企业生产现场及无证(照)家庭作坊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对无证(照)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坚决取缔和查处。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为:。
(三)加强质量管理。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蚕丝被质量抽查检测工作,制订抽查检测方案,加大质量抽检力度和频率,扩大抽检覆盖面。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进出厂检验制度,销售经营单位建立索票索证制度;没有自主检测能力的生产单位,应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市财政要加强抽检工作的经费保障。
(四)加强诚信自律。由经贸局牵头协调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成立市蚕丝被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统一价格指导、统一质量标识,开展行业质量诚信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蚕丝被质量整治的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蚕丝被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蚕丝被企业的标准意识、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跟踪报道,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和推进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