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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行业整改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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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行业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局《关于全省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和市局专项整治部署,现就在全区范围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整治阶段

专项整治从2012年3月始至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为2012年3月。主要是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准确掌握辖区范围内专卖店(酒庄)、商场超市、副食品(酒类)批发市场等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底数和基本经营情况,为下一步集中整治做好准备。

(二)集中检查阶段,时间为2012年4月至5月。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基层所(分局)组织人员力量对各类酒类经营场所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酒类商品以进口葡萄酒、洋酒以及国内高档白酒、葡萄酒为主,重点是“拉菲”、“卡斯特”等葡萄酒和“茅台”、“五粮液”等白酒。集中检查期间,分局将在4月中旬和5月下旬,根据市局部署,统一时间,集中人员开展二次大规模的整治行动(具体行动时间另行通知)。

(三)行业规范阶段,时间为2012年6月。在查办违法案件的前提下,全面梳理酒类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运用集中约谈,召开座谈会、执法实务会等行政指导方式督促酒类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承诺、商品信息明示、先行赔偿、无理由退货等制度,促进酒类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二、整治内容

(一)检查酒类经营企业是否具备酒类经营资格,重点查验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检查酒类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重点检查酒类商品的合法进货凭证,如进口红酒的海关报关单和商检检验证明等。

(三)检查进口葡萄酒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检查酒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外观和包装是否具有仿冒知名酒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五)检查酒类商品广告内容,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重点清理以“国家机关特供”、“军队特供”等名义虚假宣传的酒类广告。

(六)检查酒类经营企业的资格,查处冒用“专卖”、“专营”或“总、总经销”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酒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上级局和分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在组织开展集中行动期间,各地要按照分局统一部署,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

(二)突出整治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各地要针对酒类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重点经营企业、重点酒类商品、重点经营场所、重点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要加大办案力度,严厉惩处侵权假冒和“傍名牌”违法行为。要严格酒类经营资格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走私酒类商品的行为。要严格流通环节监管,对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和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要依法处罚。

(三)加大查案力度,确保整治实效。各地要充分发挥工商机关行政执法优势,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酒类市场各类违法行为。要加强案件追根溯源,查清酒类商品的供货和利益链,深挖案件线索,扩大专项整治战果。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形成整治合力,对符合移送条件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震慑不法分子,提高执法效果。

(四)强化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高度重视社会举报和案件通报线索,特别是新闻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的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要依托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鼓励广大群众主动提供案件线索,积极畅通案件发现渠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披露并曝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工作交流,严格信息报送。各地要及时报告专项整顿行动进展情况,专项整治期间,对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和大要案件要随时上报,对遇到的疑难复杂情况要及时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