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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工程车辆治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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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工程车辆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保护道路桥梁安全,保障道路设施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联防联治”的总体要求,通过对我区区域内工程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滴漏撒倒、非法改装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从而达到规范工程运输车辆运营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保护道路建设成果,建立我区工程运输车辆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整治对象及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在区域内从事建筑原材料、土方、建筑垃圾等运输的工程车辆,以及拥有、经营或管理上述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查处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和超限100%以上以及容易产生滴漏撒倒行为和存在非法改装的工程运输车。

重点整治的范围包括:

(一)有矿山开采镇(主要包括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东吴镇、塘溪镇、咸祥镇、瞻岐镇、横溪镇、云龙镇、五乡镇等)。

(二)有大型建材供应企业的镇(街道)(有大型预制品构建、沥青拌和场、沙场等的,主要包括邱隘镇、钟公庙街道、首南街道、石碶街道、咸祥镇、洞桥镇、横溪镇、高桥镇、东吴镇)。

(三)有大型建设项目的镇(街道)(弃土和建筑垃圾总方量在2万方以上)。

三、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工程运输车专项整治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全区工程运输车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路面巡查,依法查处路面上的超限工程运输车辆,对各个监测点进行日常检查,及时汇总登记车辆。对监测点上报的涉嫌超限工程运输车辆及时查处,对非法改装的工程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根据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货物源头单位,与其签订治超工作责任书,切实把好源头治超关口。

(二)公安部门职责

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依法查处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超载行为,对各个监测点上报的涉嫌超载的工程运输车辆进行及时查处。派出所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纠集人员、恶意堵车、强行冲卡、抗拒执法、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及时介入处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城管部门职责

掌握大型建设项目的信息(包括装载车辆),按规定核发有关车辆清运卡,并将上述信息及时抄告路政、交警部门。在大型建设项目地设立工程运输车辆监测点,每个监测点配备数码相机和专职人员(由城管局落实),实时进行监测,对进出的工程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对涉嫌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劝返,拒绝返回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并上报路政或交警部门。同时要求各施工单位对工地车辆出口进行硬化,车辆出工地进行洁化。

(四)镇乡(街道)职责

要在整治范围内的矿山和有关大型建材集中的单位设立工程运输车辆监测点,每个监测点配备数码相机和专职人员,实时进行监测,对进出的工程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和拍照取证,对涉嫌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劝返,拒绝返回的,立即上报路政或交警部门进行查处。

(五)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国土、住建、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程车的治理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越界开采和非法开采企业;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把建筑垃圾处置发包给取得城管部门许可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对生产企业、矿山等单位车辆装载的源头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处理办法

(一)对于查处的工程运输车辆要统一处罚标准,原则上超限车辆由路政部门处罚,超载车辆由交警部门处罚并记分,无清运卡的车辆由城管部门处罚,有滴漏撒倒行为的由路政部门或城管部门处罚,各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区工程运输车辆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对于强行冲卡、抗拒执法、被强制拖离的工程运输车辆,一律从重处罚。

(二)对于存在私自加高栏板等非法改装行为的工程运输车辆,运管部门协同交警部门责令其拆除非法改装部分,路政部门再按规定处罚,并把工程车非法改装企业抄告工商部门。

(三)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运管部门要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运管部门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管部门要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抄告工商部门。

(四)根据统计的数据,对于违规装载或无清运卡被查获的运输渣土、泥浆的工程运输车辆,城管部门要对所属运输单位采取措施: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对其停批清运卡一星期(或1次),第三次对其停批清运卡一个月(或2次),三次以上取消办理清运卡资格。

(五)根据处罚情况建立整治范围内的矿山和有关单位的黑名单制度,路政部门要及时抄告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在区有关政府网站上开设违法超限运输企业曝光台。对列入黑名单的货源源头企业,抄送业务主管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调整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件要求,成立相应的治超工作机构,切实履行治超监管职责。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将宣传教育贯穿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重大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责任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动,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和路面执法力度,对于查到的超限工程运输车辆,要一查到底,倒查至矿山、大型建材、大型建设项目地等货运源头、车辆源头、监管源头,追究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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