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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交通行政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有效提升我区交通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海西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政综〔〕18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整合职能,调整机构、理顺关系、精简人员、提高效能、平稳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我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努力构建一支适应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精简,高效执法队伍,确保改革平稳、规范,及时完成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职能
将全区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的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由新成立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机构设置
成立“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交通执法大队”),为区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副科级,业务上接受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导。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道324线江口石亭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石亭检测站”),其职责交由新成立的区交通执法大队统一管理。政综〔〕185号下放的原市江通公路稽查站的职责交由区交通执法大队行使。
(三)主要职责
1、区交通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交通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协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重大和跨区域(辖区内)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职责划分
(1)与运输管理(地方海事)机构的职责划分。运输管理(地方海事)机构承担公路、水路运输行业行政许可(含由区交通运输局许可的事项)、汽车维修、技术鉴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制定行业规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等职责,承担与之对应的安全监管职责。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本行政辖区的公路、水路运输(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行政监督处罚、查处非法营运和与之对应的运输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等监管职责。
(2)与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公路行政许可、养护等职责和与之对应的安全监管职责。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本行政辖区的公路路政监督处罚、公路巡查、治理超限运输和与之对应的安全监管等职责。
(四)人员编制
区交通执法大队事业编制28名(含石亭检测站12名),所需编制由区运输管理所划转23名和政综〔〕185号划转5名解决,核定领导职数3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科级)。根据政综〔〕185号核减区运输管理所人员编制23名。
三、保障措施
(一)人员划转
1、原执法机构未进行参公登记的执法岗位在编干部,可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人发〔〕25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办法的通知》(人发〔〕186号)精神,经考核择优选调。
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政综〔〕185号的编制划转数,于2012年5月完成区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机构在编的稽查人员划转交接手续。
(二)参公工作
根据政综〔〕185号精神,区交通执法大队成立后,应按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的报批和人员登记工作。
(三)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接续。市属的公路稽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区运输管理所(地方海事处)人员划入区交通执法大队后,按照属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区交通执法大队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基金转移等工作。
2、养老金标准。市属的公路稽征机构离退休人员划转区交通执法大队后,执行属地标准。离退休补贴标准高于所在地的,高出部分暂予保留,今后该项补贴随当地津贴标准的调整逐步冲销。
3、提前退休。符合省政府政办〔2009〕50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市属公路稽征机构人员,在区交通执法大队成立前,根据本人意愿,由市属公路稽征机构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费来源
区交通执法大队经费为财政核拨。经费来源。一是省级财政下划的年省级交通部门预算支出基数;二是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资金中下达地市基数及增量;由市财政按公路稽征、路政、运输管理(地方海事)划转人数切块下达区财政,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资金。
(五)资产管理
省公路稽征局稽征所及石亭检测站(市公路局石亭公路站)资产划为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办公场所。
(六)执收管理
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执收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区交通运输局商区财政局安排。
市公路局管养的公路路政赔补偿费由公路部门执收,用于公路损坏修复和综合执法机构执收办案经费补助等;罚没收入由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收,专项用于路政管理(含执收办案经费补助)等,支出由区交通运输局商区财政局安排。
(七)划转时点
以2012年月30日止,市属公路稽征、路政及运输管理(地方海事)在编人员正式移交到区交通执法大队。
(八)工作交接
改革过渡期,区运输管理所(地方海事处)机构继续履行并承担原有监督处罚职责,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继续履行并承担原有职责,直至与新成立的区交通执法大队完成工作交接。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主持辖区交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交通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波及面广,政策性强。为此,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波及面广,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成立由区编办、公务员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牵头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取得实效。
(二)正确引导,平稳过渡。改革实施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正确引导,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按照“机构一步到位、人员分步实施、综合执法工作全面开展”的基本思路,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力争2012年月完成区交通执法大队批复和机构组建工作,月底前完成人员划转工作,6月底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区交通执法大队和区运输管理所的机构编制问题,由区交通运输局拟定具体方案,送区委编办审核后,报区委编委审定。
(三)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区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建立组织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业务协作制度等,及时理顺执法机构与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和地方海事等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防止业务交叉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保证工作形成合力,提高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严明纪律,强化监督。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严格政策和纪律,严肃组织、人事、财经、保密和机构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扩大实施范围、严禁超编划转人员,按规定处理好人财物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构调整归并之机,突击增编、提干、进人、分钱分物和转移国有资产。区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或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