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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专项管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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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专项管治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液化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愉快祥和的,维持我区安定稳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筹安排,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深化完善液化气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完善瓶装供应站设置,确保设施设置完好,推进燃气行业服务规范管理,实现燃气安全生产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辖区内所有瓶装液化气供应及充装站点。

三、整治标准

按照《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年月17日—月20日)。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组织技术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液化气供应站及所属分销站点开展拉网式调查摸底,并把自查情况及附表一于月21日之前书面报送区建设局城建股。

2、整治阶段(年月21日—2月15日)。各乡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所在乡镇村建站、工商所、派出所、安办等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对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负责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经营,并在年月16日前把附表二报送区建设局。

3、集中取缔阶段(年月16日—月20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却无整改落实的供应站点的由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安监、城市管理局执法六大队、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集中打击,依法取缔。

4、总结验收阶段(年月21日—月日)。各乡镇应对本次专项检查中好的做法经验和成效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检查办将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验收评比,对整改成效明显及好的经验做法给予通报表扬和交流,对整改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报送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液化气供应站经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交通局、监察局、消防大队、城建监察大队、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建设局,负责整治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机构。

(二)职责分工

区建设局主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站安全规范管理,查处无证经营液化气供应点,实施城镇燃气专项规划。

区公安局主要负责协助各职能部门对液化气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

区工商局主要负责取缔无证经营的液化气经销点。

区安监局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液化气生产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

区交通局主要负责查处无化学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从事燃气运输,承运液化气钢瓶等行为。

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区消防大队主要负责液化气经营场所消防管理及隐患排查。

区城建监察大队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的液化气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日常巡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荔分局主要负责依法处理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液化气钢瓶。

各乡镇主要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液化气供应及充装站点进行日常管理。

(三)时间要求

年期间,按照实施步骤时间分段进行。

(四)宣传教育

通过条幅、标语、传单、站点咨询等途径加大对液化气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并开展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组织召开现场动员大会,有效开展示范活动,逐步规范、完善经营行为。

(五)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市、区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对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安全整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明确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

2、工作要求:各乡镇作为燃气安全的日常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及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相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对没有开展安全大检查,或检查没有发现到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而没有督促整改的,给予单位及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正职领导效能告诫或记过、记大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