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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水域两岸100米范围的陆域。
整治对象为保护区范围内破坏供水设施和危害保护水源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整治的内容及要求
(一)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污染物由排污人自通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市环境保护局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排污人承担,并依法对排污人给予行政处罚。
(二)保护区范围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其权属人自通告之日起5日内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指挥部登记,并按指挥部的要求限期搬迁或关闭。逾期未主动搬迁或关闭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拆除或者关闭。
(三)保护区范围内的造船厂、货运码头按市政府的搬迁计划做好相关搬迁准备,并暂停营运。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市海事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保护区范围内取水点上游的餐馆必须停止经营;取水点下游的餐馆要在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下建设埋地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对废水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未按规定排放废水的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保护区范围内的渔船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必须驶离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作业、停泊。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水产局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