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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与建造整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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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与建造整治方案

一、本方案所指“两违”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违法占用、转让、交易土地的行为;

(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

(三)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四)无房地产开发证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五)以联合建房等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六)以建设职工宿舍为名,未经批准进行集资建房的行为;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出售商品房的行为;

(八)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二、自本方案之日起,所有“两违”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其行为人必须在15日内主动到市整治“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局)接受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从宽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的,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责令其恢复土地原貌。

三、对抗拒、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煽动、组织群众闹事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为“两违”行为提供专业服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两违”行为提供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转供服务。对私自接水、接电、接气及有线电视的,将严肃查处。

五、市规划、国土、公安、城管、房管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巡查,及时查处“两违”行为。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为“两违”建(构)筑物办理相关权属证明,违规办理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相关区、镇、处、场及其村(居)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两违”行为的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两违”行为,积极配合市规划、国土、公安、城管、房管等部门的执法活动。

七、整治“两违”行为过程中的民调、信访问题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市信访局负责协调。

八、严禁国家工作人员隐瞒、纵容、参与“两违”行为,一经查实,监察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两违”行为,举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十、本方案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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