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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层层落实责任制。长江禁采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国土和公安部门配合,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的责任机制。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层层检查督办,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沿江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从“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深刻领会总理关于“这个问题不解决,人民政府何以为人民”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禁采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把长江禁采工作作为大事来抓。要再加领导,再加宣传,再加措施,再加打击力度,切实把禁采工作落到实处。
二、从现在起,我市江段再出现偷采问题,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曝光的地方,要追究地方政府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沿江市区政府要迅速健全长江禁止采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水利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络和日常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长江河道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和采砂船只的清理登记、集中封存以及疏导工作,确保航运安全;国土部门配合抓好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非法偷采行为。有关市区政府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禁采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购置必要的执法器材装备。凡是管理职责不明,管理体制不顺的地方,必须立即解决,确保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力度。市直由水利部门牵头,交通、公安、国土、新闻部门和有关市区政府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长江河道禁采情况进行拉网式巡查,有关市区政府要立即组成检查组对本辖区江段进行拉网式检查。凡本市籍的采砂船只,由船籍所在市区逐一登记造册,集中封存,专人看管;对外籍采砂船只,由交通、公安部门通知其限期离开我市长江水域,逾期就地纳入封存管理,涉及到与松滋、江陵交界水域的采砂问题,有关市区要主动与松滋、江陵加强沟通联系,必要时请省有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对禁采期间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禁偷采的船只,除处以责令停止作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吊销证照外,还要拆除采砂船只的吸砂泵管和链斗等设备。对抗拒执法、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顶风上的单位及个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其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抓住典型,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强化舆论监督。
四、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和信息交流反馈。为便于部门之间、市区之间、上下之间在禁采期间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各有关部门及市区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收集和提供信息,市级信息中心设在市水利局。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开展打击非法采砂的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到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及时上报到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