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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年月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全省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年月日起,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年月日起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年月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年月日前,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年月日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年月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自年起,地区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其他地区采用双怠速法检测;重型汽油车全省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地区的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其他地区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有条件的市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各地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各地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高排放车辆目录。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公安、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外省车辆在我省内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6.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年月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省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本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各地政府必须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有条件的城市政府应当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三)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年1月1日起,在地区各加油站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符合国iii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为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确定符合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出台全省国iii标准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省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局分别提供符合国iii标准的成品油供应方案、油品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应当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省环保局制订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编制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省、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成员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那一世
(二)加强法规、标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我省相关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加快编制和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稳态工况法)》、《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等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科研单位研究相关排放检测技术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积极引进符合国家检测规范的国外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并推进设备国产化,鼓励开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相应设备,培育和扶持省内相关设备生产企业。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四)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