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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体系整改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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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体系整改方案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粮食收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总体要求是:"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分级负责,完善政策措施,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购销体制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取消定购任务,坚持多渠道经营,鼓励公平有序竞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必要时,县政府将按照上级部署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种粮补贴品种为小麦。以当年小麦播种面积和市里确定的我县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补贴资金数额,县农发行要设立"直补资金"专户,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四、积极稳妥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

(一)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审计确认的全县粮食购销企业年月日至年月日发生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经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解除抵押关系,帮助恢复生产能力。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为适应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按照要求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做好风险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

(一)撤销"县粮油管理中心",成立"县粮食局",作为县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二)设立县粮食监督检查大队,为县粮食局直属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留县粮食收储公司。

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按照"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结合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粮食企业要加大改组、改制力度,加快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承担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兼并和出售改制,使企业国有资本逐步退出。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银行资金保值。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关联的激励工资制度。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带头树立重合同、守信用、创品牌的意识,建立粮食企业诚信机制。

(三)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把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按规定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由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争取在年年底前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

七、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一)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体系。要制定《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建立适度县级粮食储备,实行集中管理,以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二)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具体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县粮食局要强化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地方储备粮库资产负全责,确保地方储备粮库的资产安全。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确保储备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发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投放工作。

对地方储备粮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运作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储备粮管理的要求,制定我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八、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县政府为调控全县粮食市场供应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各商业银行也要在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经资格认证的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积极发放粮食经营贷款。

九、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要在做好全县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好县、乡(镇)两级粮食市场网络体系建设,逐步建设一批适合我县实际、布局合理的粮食批发市场,构建辐射力强、信息灵敏、功能齐备、交易先进、现代化程度高的粮食物流中心、粮食交易平台,促进我县粮食流通。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粮食局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鼓励多种经营主体进入粮食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倡导公平竞争,繁荣和活跃粮食市场。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越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越是要加强市场管理。要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县内粮食批发、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县粮食局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监督和粮食质量的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加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县粮食局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县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粮食加工和零售市场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

粮食市场放开后,仍要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继续重视和支持粮食生产,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粮食供应安全的关系,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供应安全。

(一)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普查,建档立册。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拿出20用于土地开发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并努力提高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要加大农业环境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耕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按粮食安全保障线,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努力稳定粮田面积。

(二)努力提高粮食综合能力。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切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加大对粮食供应生产的扶持力度,增强农业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条件,积极实施"粮食增产增效"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步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确保粮食安全。

(三)建立粮食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要建立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粮食、物价部门要建立完善粮食经营、价格信息统计体系,加强对县内外粮食生产、市场供求及价格等方面的监控和分析,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出现重大灾情等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部署,根据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全县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全面责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