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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保执法工作情况、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六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开展环保执法工作情况督导行动
1、为推进环境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稳步进展,对国、省控重点企业、减排工程进行督导。对各县级环保部门是否明确主管领导主抓重点企业监管和监察系数工作;是否设有专职人员负责监察系数工作的汇总、核算、上报工作;是否建立完备的重点企业日常监管档案;是否按照《做好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环办[]号文)的有关规定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以及重点企业是否建立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吸收剂等耗材使用量台帐(对重点企业台帐的抽查率不低于)等情况开展督查。
2、对各县(市、区)排污费征收情况开展稽查。对县级环保部门是否正确执行排污费征收法律、法规;对排污收费执行标准是否按规定SO2自年月日起,由元/污染当量提高到元/污染当量,COD自年月日起,由元/污染当量提高到/污染当量的收费标准;对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情况,排污费核算与征收情况,排污费减、免、缓缴情况,年和年第一季度排污收费台帐及污染源档案管理情况以及排污费解缴入库及排污费票据使用情况开展稽查。
3、对生态环境监察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各县(市、区)是否按照省环保厅生态环境监察会议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对市、县《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对其他县(市、区)是否将生态环境监察纳入日常环境执法进行督导。对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按照省环保厅要求的东部地区三级标准(市、市作为扩权市要达到二级标准)的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对年秸秆禁烧工作准备部署情况进行督导。
4、对向辖区内主要河流排放废水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长期超标、超总量向河流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彻底摸排清楚,严肃处理,有效改善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其中,要以河、河、河为排点;和开发区要以为排点;要以河、河为排点;要以河和干渠为排点;要分别以河和河为排点。对所有向河流排放废水的企业和单位要根据所属河流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治理、关停或取缔等整治措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5、对重复信访案件以及久拖不决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督查。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举报的环境信访案件,要逐一说明查处和解决情况;对欺上瞒下、偷排偷放污染物、屡次整改不到位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群众有举报、上级有批示、基层不作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集中整治“两高一资”企业,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年和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对防止事故状态“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无有效措施的,一律实施挂牌督办。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于重点流域规划内污水处理厂,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严格执法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日—月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措施。于月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月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环境执法工作情况督导行动中提出的五个方面工作重点及要求要严格落实,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逐条梳理,列出明细,制定时间表逐一进行解决,并于月日前将工作报告报送至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并于月日将工作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于9月日前,将工作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召开新闻会,向社会专项行动有关内容,公布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三)总结阶段(月)
各县(市、区)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月日前,将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