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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年是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三年,也是关键一年。今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
1、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年开展专项行动以来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2、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检查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在企业违法排污、违规建设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3、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整治。
4、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把此次专项行动工作与正在开展的“三尘一烟”整治大气环境工作相结合,进一步细化整治方案,保质按期完成。
5、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以河、河和河三个水源地为重点,组织相关部门查清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确保饮用水安全。
6、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达标排放。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7、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区要把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和餐饮业油烟的整治作为重点;北戴河区重点监控海浴场水质,切断直排入海废水排放,确保暑期海水浴场水质安全;区重点监控几家排放污水大户和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大气、噪声污染源,确保达标排放;县要加大“南水北尘”的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县做好自然生态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把污染项目审批关;县以饮用水源保护和甘薯、淀粉加工行业为整治重点;县要加大对采矿、选矿业的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8、对淀粉、酿造、化工、水泥、钢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重污染区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对按照要求需要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必须强制安装使用,强化环境管理措施。
9、加大对污水直排入海的企业管理,各县区要组织力量,进行排查,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确保近海海域海水质量。
三、具体要求
1、市政府已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统一指挥、调度。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全面开展整治。
2、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违法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一些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挂牌督办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3、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行为。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责令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责令关停。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和拆除。对不能正常运行并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责令限期治理。
4、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工作与国家环保总局与监察部联合开展的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全面查处一些大案要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要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区(开发区)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纳入政府考核目标。
6、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深入开展有奖举报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各县区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动员、宣传并重点曝光一些重点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布环保举报电话和有奖举报办法,提高群众举报、监督违法排污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7、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各级环保专项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涉法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8、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县、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编发工作简报,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四、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
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五、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月日—月日)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月日前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月日—月日)
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对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第一批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区不少于个。各县、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月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月日—月日)
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数量不少于个。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月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公开查处一批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四)总结考核阶段(月日—月日)
各县、区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组织一次“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于月日前将《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