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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处理火灾隐患排查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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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处理火灾隐患排查办法

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节期间的消防安保工作,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月日,在全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唐树森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甄桂星、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郑建军任副组长,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徐建中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具体开展。

二、整治范围

(一)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回头看”。

(二)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汽车加油加气站(点)、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等易燃易爆单位。

(四)在建工程的售楼处、施工工地、工棚和集体宿舍等临时性建筑。

(五)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

(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八)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

(九)其他隐患突出的单位或场所。

三、整治措施

各县(区)在治理工作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按照“十三条刚性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予以查封。

(二)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或者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拆除,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六)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九)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线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十)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内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要结合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和综合治理,坚决打通消防通道,留足防火间距。

(十一)对违法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形成的“三合一”场所,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十二)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但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三)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予以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四、工作方法及要求

(一)层层发动。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的重点和要求,层层部署,广泛宣传。要通过在人员密集场所张贴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面查改火灾隐患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各县(区)要坚决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火灾隐患排查责任制,把工作任务和责任切实落到实处。

(二)单位自查。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广泛开展达标建设。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四个能力”宣传挂图,各类小型场所要悬挂张贴“一懂三会”宣传挂图。“三合一”场所要开展自查自纠,填写《“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呈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消防部门备案。要对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排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重点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全部达标,公安派出所列管的重点单位80%达标。

(三)全面排查。各县(区)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分块划片,对属于整治范围的场所开展滚动式排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全力提升“四个能力”建设水平。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巡防队员、保安队员对辖区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检查到位,不留死角。年底前,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乡(镇)依托综治办、安检办、警务室等机构设立消防办公室。

(四)联查互查。全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等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市消防支队将从全市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检查组,跨区域开展联查互查,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办。

(五)专项夜查。月日和日晚,各县区组织公安、文化、安监、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两次夜查行动。按照“从严、从紧”的指导思想,集中力量彻查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有效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节日平安。

(六)政府督查。行动期间,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组深入各县(区)督导检查。各县(区)也要根据实际,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区)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认真填写《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并于每周四上午9时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区)要认真进行总结,月日前以文字形式上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