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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清理,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年月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年月日之前的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规范性文件。
三、具体分工
谁执行、谁负责”原则开展,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清理原则
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依据。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重要的方针相抵触。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超越上位法授权范围。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规定了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5.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当。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6.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已期满;
2.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4.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或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
2.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3.所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4.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正在修改的
五、工作步骤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实施清理阶段各清理主体应当按照要求。确定专人负责,保证清理工作有序进行,对清理后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逐一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的意见及理由,并按要求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以及制作相应电子文档,于年月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第二阶段:审查认定阶段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的原则和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后,形成正式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三)第三阶段:公布阶段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也要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经过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部门要将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切实落实清理工作责任,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公接受监督。承担组织清理工作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各清理主体要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开清理。可以通过公众参与、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确保质量。各清理主体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认真细致。各清理主体的法制机构或者相关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整理,明确各工作阶段的时限,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及时沟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加强指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各清理主体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沟通,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今后,市将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