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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设施亮化工程的整改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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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设施亮化工程的整改措施

美化生活环境,为进一步提升城区品位。推进国家园林城区创建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各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全部实行亮化。

一、完成亮化建设的时限

已建成亮化设施的单位、建筑物业主在月日前完成检修工作,还没有建设亮化设施的单位、建筑物业主必需在月日前完成亮化设施建设。

二、亮化设施的形式

各有关单位、建筑物业主要本着办好事及美观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根据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特点,可选择地探灯、轮廓灯、散射灯、瀑布灯、霓虹灯、激光灯等灯具进行装饰。有“戴帽”构筑物和临街铁艺围墙的也要安装灯饰。

三、亮灯时间

从月日起上述道路两旁的建筑物按时开灯亮化。亮灯时间夏季为:19:30至22:30冬季为:18:30至22:00

四、亮化设施建设费用及系统管理

今后各单位、建筑物业主的亮化设施建设费用自行负担,亮灯电费从月日起统一由市财政负担,亮化设施线路统一接入市路灯管理所中心控制室。由市城管局负责中心控制室建设,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工程建设在7月底前完工后,由市路灯管理所负责亮化设施的统一管理工作。

五、亮化工程的督导、检查和验收

各有关单位、建筑物业主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按时完成亮化设施的检修及施工任务,并确保按要求亮灯。亮化工程的督导、检查和验收由市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按要求完成亮化任务的单位及建筑物业主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