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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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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开展,预防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结合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四)工作原则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镇防汛抗旱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协助县防指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启动与防汛抗旱工作有关的镇级应急预案;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处理有关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工作。

1.镇防指组成

镇防指由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党委委员任常务副指挥长,党政办主任、农办主任任副指挥长。组织办、外宣办、纪委、经贸办、农办、派出所、规划建设办、财政所、国土所、文广站、卫生院、民政办、安监站、中心校、环保办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成员单位职责

组织办负责督查各级干部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外宣办负责把握全镇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纪委负责检查监督参加防汛抗旱的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执行防汛抗旱纪律情况。经贸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救灾、灾后重建项目组织申报及相关前期工作。农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负责提供水旱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做好水旱灾害气象预报和预警工作。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环境、保障工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紧急防汛(抗旱)期间,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隔离警戒等措施。规划建设办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负责监控市政排水管道运行情况,城区下水畅通;指导灾后房屋鉴定,重建规划及相关工作;做好供水保障等相关工作。财政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镇防指确定的分配计,及时下拨省市和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做好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土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文广站负责配合外宣办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镇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防汛抗旱动态和抗洪抢险事迹。

卫生院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工作。

民政办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过渡期救助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镇防指办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安监站负责协调处置水旱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指导和协调防汛抗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中心校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环保办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镇政府、镇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二)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为镇防指办事机构,设在镇农办。

主要职责:承担镇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组织拟定有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社区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方案;组织、指导全镇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防汛机动抢险队及抗旱服务队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协调、督促镇防指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施防洪抗旱工程统一调度;安排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承办镇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汛(旱)前准备

(一)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部署任务,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灾情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专业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二)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三)汛(旱)前检查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四)物资准备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辖区防汛抗旱需要,备足备齐防汛抗旱物资。

(五)培训演练

镇防指办、各社区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

(六)社会动员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四、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农办、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干旱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镇防指报送信息。

(二)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次,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三)预警

根据可能影响范围、程度及发展态势,对洪涝、干旱等进行预测预报,镇防指组织农办、国土等部门会商,视情向社会河湖库洪水预警或区域干旱预警。

(四)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后,根据即将发生的水旱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镇防指成员部门和预警区域内各社区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有效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1.当河湖洪水预警时,镇防指及其成员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河湖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雨水情监测,科学调度防洪、水利工程;提前部署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河湖、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督促受洪涝威胁区域落实防御责任制,及时转移危险区群众,做好涝水抢排准备工作。

2.当干旱预警时,镇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旱情监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可能干旱地区可用水源;督促可能发生干旱的地区做好各项防旱准备。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划分为:V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当县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涉及到我镇时,镇防指启动相应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二)应急响应行动

镇防指指挥长主持镇防指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动本应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及相关领导,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洪抗旱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由镇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抗旱)值班,及时汛(旱)情通报及防汛抗旱措施;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镇防办随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

受灾社区的干部应根据镇防指指令及时动员、部署本社区防汛抗旱工作,服从镇防指的统一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

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指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相应的区域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受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有关保险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根据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镇、社区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二)总结评价

水旱灾害应急结束后,镇防指指令各社区和有关部门对各自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镇防指和县主管部门。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社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抗旱服务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水旱灾害应急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

(二)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原则,做好物资储备工作。镇、社区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优化储备方式。镇、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镇、社区防指确定。

2.资金保障

镇财政每年要安排防汛抗旱经费预算,用于全镇范围内防汛物资储备、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等。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下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