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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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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政办发〔2019〕49号)《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补充通知》(政办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民爆物品、油气输送管道、电力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其他有关行业领域政府已专项预案的,按照专项预案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专项预案的)可比照本预案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 事故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详见附表4。

2 市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体系

2.1 市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应急、能源、工业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应急、能源、工业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工信局局长、区发改局局长、区公安局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体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装部、武警二大队中队、区供电公司、区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

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工信局局长和区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职责见附表1。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 前线指挥部

指挥部是应对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民爆物品、油气输送管道、电力等行业一般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

前线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八个组,即应急处置、综合保障、医疗救援、社会稳定、环境监测、新闻、善后处置和专家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可吸收乡镇指挥部人员和救援队伍人员。前线指挥部、各组构成及职责详见附表2。

3 风险防控

政府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1.1 监测方式

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设置专职人员、专门电话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核实、报告;通过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目标,明确监测内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强化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的监测。

4.1.2 监测流程

通过监测仪器从对应区域收集数据,并将数据、图像信息传输至指挥平台;指挥平台将数据、图像信息进行汇总,通过既定方案和算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对异常信息及发生规律进行记录;处理后的信息经过专家组进行分析,确定危险等级,进行风险评估,拿出具体方案。

4.2 预警

4.2.1 信息处置

接到气象、应急、自然资源等市有关部门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区应急局与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局立即进行初步研判,起草预警通知或紧急预警通知,根据事件类别,由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同时抄报市有关部门。

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接到预警信息和警报后,中心主任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进行研判,提出启动预警的意见和建议,经局领导签批,立即通知相关相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和由区监管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进行预警,要求做好应急准备。

4.2.2 预警行动

黄色、蓝色警报,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5.宣传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橙色、红色警报,在Ⅲ级、Ⅳ级采取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4.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6.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2.3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向生产经营单位或人民群众。

4.2.4 预警内容

包括:险情类别、预警级别、影响范围、预警起始时间及发展趋势。

4.2.5 预警解除

当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由预警机关解除预警,并终止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应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 预案启动

1.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向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区长)汇报;

3.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下达启动应急预案命令。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和危害程度,区级响应设定为Ⅱ、Ⅰ两个响应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区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详见附表3。

5.3.1  Ⅱ级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值班人员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启动Ⅱ级响应。指挥部通知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领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亲自部署抢险工作。

5.3.2 Ⅰ级响应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时,值班人员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部通知区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亲自部署抢险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对情况,配合市指挥部工作组,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2.积极配合省、市指挥部工作组,认真落实相应的工作;

3.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5.4 先期处置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灾害发生。

5.5 响应调整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极其特殊,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区总指挥部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当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于可控范围,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接近尾声,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查明或正在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顺利,可适当降低响应级别,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6 响应结束

当前线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控制后,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宣布应急处置结束,终止应急响应。区指挥部要与乡镇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交接,要留专人负责协助乡镇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及时派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7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由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中央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保障

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应全天有人值守。

8.2 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求。

8.3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伤亡赔偿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需由财政负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8.4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8.5 物资、装备保障

区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8.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组织开通“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征调,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

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宣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

9.2 培训

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 演练

指挥部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加强协同,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

10 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本预案一般3年评估修订一次,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意见。

(3)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