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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和指导水产品事故的处置行为,提高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食用水产品的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4、《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机构
成立区农村发展局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海洋与渔业科、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区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海洋与渔业科,海洋与渔业科科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本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职责分工
1、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综合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决定终结应急响应,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2、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各项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等。
3、局办公室: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宣传报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保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等。
4、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处理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执法调查、取证、立案、处理等工作。
5、区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负责联系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等。
各成员单位及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对发现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调查处理过程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整个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测、预警、报告、举报
(一)监测与预警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加强赤潮和重点养殖水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时有关监测情况。
(二)报告
1、初始报告
发生或发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故时,以下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区农村发展局报告。
(1)水产品育苗、养殖生产者;
(2)水产品交易市场及其经营者;
(3)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4)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
任何单位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逐级报告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
(1)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区农村发展局报告。
(2)区农村发展局接到报告后,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应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并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阶段报告
区农村发展局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要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渔业行政部门举报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应急响应
(一)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
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水产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Ⅱ级应急响应:
由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
III级应急响应:
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品安全事故。
IV级应急响应:
由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在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水产品安全事故。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事故应急响应
Ⅰ、Ⅱ级事故的应急响应: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和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Ⅰ、Ⅱ、Ⅲ级事故应急响应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行政执法、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水产品等工作。
Ⅳ级事故的应急响应: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当报上一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的,可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四)应急响应终结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作出终结决定。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Ⅳ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善后处置工作,做好事故损失评估、指导恢复生产等工作。
(二)总结报告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按时上报。
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二)技术保障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组织专家组会审。
(三)物资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和技术机构应从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