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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权属争议处理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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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权属争议处理预案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山林权争议)是影响县(乡)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争议排查调处工作,妥善解决我县新老山林权属争议,把争议解决在基层,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县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原则

山林权属争议排查调处坚持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互谅互让,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了的原则。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管辖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的山林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乡(镇)行政区域内集体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山林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将调查材料和协商记录及拟解决的方案(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依法解决。

(三)乡(镇)际的山林权属争议,先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由双方乡(镇)人民政府相互沟通后,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调处。

(四)县际、市际、省际的山林权属争议由争议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上报县人民政府处理山林争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调处办),经县调处办调查核实材料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市(省)政府调处办或市(省)人民政府申请调处解决。

山林争议排查及报告制度

为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权争议发生动态及数量,县调处办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林权争议排查、报告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权争议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12月1日前上报县调处办。县调处办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县排查结果情况上报市调处办。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12月1日前将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权争议案件结果材料上报县调处办。县调处办在12月20日前将当年全县处理的所有山林权争议案件和山林权争议行政复议案件结果材料上报市调处办。

(三)发生山林权属争议后,当事人(单位)应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调处。

(四)发生突发性、群体性等重大恶性山林权争议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调处办报告,并于次日将有关争议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县调处办备案;县调处办应在收到乡(镇)材料当天电传市调处办备案。

(五)县(乡、镇)调处办接到有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山林权属争议案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乡、镇)处理山林权争议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县(乡、镇)处理山林争议领导小组意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协调;属县际、省际争议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省)政府调处办。

山林权属争议处置

(一)要高度关注山林权争议的动态苗头,要特别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地承包等容易发生山林权争议的时间段,提早做好预防工作,要加强林业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已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山林权争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争议双方群众的疏导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县处理山林权争议领导小组应组织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山林权争议发生地,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山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二)县(乡、镇)调处办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经审查,对权属清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以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符合山林权争议立案条件的,应先行调解,对确实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再依法给予立案,制作立案通知书以及答辩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三)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的山林权争议案件,当事人在接到答辩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提出答辩、不提供有效合法证据或不参加调解的,经查清事实后,不影响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县政府调处办在接到一般山林权属争议情况报告后,要及时跟踪争议动态,督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调解工作。

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第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山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成立处理山林权争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调处办〕,办公室负责山林权属争议的日常工作。

(二)调查取证。山林权争议发生后,所在地乡(镇)调处办应及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时,应注重做好争议山场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并要求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名认可;对重大山林权争议,县政府调处办要对争议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书面调处方案。

(三)组织调处。县(乡、镇)调处办工作人员只当争议双方的调解员,不许做争议的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山林权争议,县(乡、镇)调处办应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发生群体事件的争议,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早作出处理决定。

(四)人员经费保障。要在积极创造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调处工作顺利开展。积极派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山林权争议调处业务培训,全县每年组织举办一次山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业务培训班。

(五)县(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山林权争议调处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乡(镇)调处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调处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办结每起山林权争议案件的调处。县调处办,在县处理山林争议领导小组和林业局分管领导以及县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案件分工负责和集体评审制度,认真办结每起山林权争议案件的调处。乡(镇)山林权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由县法制办负责。县调处办要做好全县山林权争议调处的业务指导工作。

(六)乡(镇)山林权争议案件的办结情况,作为该乡(镇)人民政府年终工作考核的政绩之一。年终考核以各乡(镇)上报县调处办年终总结和办结案件(复印件)的书面材料为准。

奖励和惩罚

(一)在处理山林权争议过程中,伪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争议办事机构,依据《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在处理山林权争议过程中,对完成任务好,贡献大的

工作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责

本处置预案由寿宁县处理山林权纠纷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