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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信访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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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信访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及制定依据

为建立健全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体性信访维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信访条例》和省、市移民开发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维稳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域范围内因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政策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群体性移民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2)健全机制,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坚持三“宜”,尽快劝返。在事件处置中要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形成处置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应对正确、处置果断。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全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成立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1.1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

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区移民办主任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移民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全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的处置工作;

(2)指导库区乡镇办事处做好群体性移民上访的劝返工作;

(3)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4)研究决策重大应急措施;

(5)决定其它相关事项。

2.1.3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信访接待值班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移民信访维稳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2)负责内部协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3)负责信息搜集整理上报及通报;

(4)协助库区乡镇办事处做好群体性移民上访的劝返工作;

(5)协助库区乡镇办事处做好移民不稳定因素排查和化解工作;

(6)总结事件的经验教训。

2.1.4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为做好全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的处置工作,成立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余孟龙同志任指挥长,杨朝晖同志任副指挥长,李哲华、唐启龙、尹国文、刘萍、刘亚刚、陈明军、蒋群汉为成员。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做好群体性移民上访的劝返工作;

(2)协调处置群体性移民突发事件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3)确保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4)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3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等级

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等级的确认,主要根据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中移民行为的激烈程度、涉及人员的规模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危害程度划分。

3.1特别重大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

(1)一次参与移民人数500人以上的;

(2)到北京上访移民人数30人以上的;

(3)到省城上访移民人数40人以上的;

(4)到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同志驻地等重点地区聚集的上访移民人数100人以上的;

(5)出现全市范围或跨县区移民互动性连锁反应的;

(6)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其他移民事件。

3.2重大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

(1)一次参与移民人数在100以上、500人以下的;

(2)到北京上访移民人数在20人以上的;

(3)到省城上访移民人数在30人以上的;

(4)到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同志驻地等重点地区聚集的上访移民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5)跨县区串联到市上访移民人数100人以上的;

(6)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其他移民事件。

3.3较大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

(1)一次参与移民人数在50以上、100人以下的;

(2)到北京上访移民人数在10人以上的;

(3)到省城上访移民人数在15人以上的;

(4)到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同志驻地等重点地区聚集的上访移民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5)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其他移民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的报告

事件发生地乡镇办事处要在第一时间(接到信息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到市委、市政府的群体性移民上访事件,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区信访局和市移民局报告。报告内容须客观、全面、准确。信息报送内容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3)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4)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5)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6)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2预防行动

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1)情况属实的,迅速将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信访局,同时报请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扩大;

(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

5应急响应

5.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核实信息,Ⅰ级信息2小时内、Ⅱ级信息4小时内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移民开发局,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小组;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移民开发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移民开发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处置工作。

(2)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事发当地乡镇办事处进行指导,或派出人员在区政府信访部门的领导下指导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开展疏导、劝解和处置工作。

(3)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事项和决定,并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4)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协调组、信息和新闻报道组及后勤保障组。

协调组负责与当地乡镇办事处共同采取化解措施,组织人员到现场配合地方政府做化解工作,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络。

信息和新闻报道组负责及时收集与整理各方面的信息,根据需要,编写信息专报报区政府值班室、区信访局和市移民开发局;重要信息立即报区政府值班室、区信访局和市移民开发局;准备新闻口径;事件结束后总结事件起因和经过,写出事件经过报告。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助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根据事态发展,准备交通工具、医疗支持和其他急需物资,为应急工作、伤员救治、善后处理提供保障。

5.2信息

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处置工作的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5.3应急结束

Ⅰ级和Ⅱ级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宣布;Ⅲ级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宣布。

6后期处理

6.1后期工作

(1)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经过现场处置,群众被劝返回当地后,区移民办要配合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共同做好事件参与移民的思想稳定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

(2)对国家或省、市、区领导同志有批示的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事件处置结果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按程序及时呈报批示的国家、省、市、区领导同志。

6.2经验教训总结

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并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6.3责任追究及奖励

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引起事件发生;以及在处置工作中因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造成处置不当;或因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省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在预防、处置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预案启动后,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应能随时保持联络。

7.2交通运输保障

为确保及时赶往现场进行有效处置,配备湘M07298为应急处理专用车辆。

7.3医疗保障

在处置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过程中,区群体性移民信访维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通知医护人员到场,并配备救护车辆及必备药品和医疗器械。

8附则

8.1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移民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8.2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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