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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根据泰工《关于印发长泰县其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局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成立县农业局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小组按考核办法,每半年对事业单位的各个工作人员的半年考勤、考绩(工作表现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根据考核结果,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1、完成工作任务、无缺勤、无违反上班纪律的人员,按个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00%发放。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病假、事假、违反上班纪律等行为的人员,按考核办法(附件)规定每半年累计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的,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未满一年的;
(2)由于责任原因,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含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饲料、农资用药、水产用药);②防汛防火安全监管;③农机安全监管;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⑤九龙江流域(长泰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养殖业污染整治等情形]的直接责任人;
(3)半年累计病、事假达到或超过90天的。
3、其它奖励措施,在财政下拨的绩效工资总额内统筹安排给予奖励。
(1)积极争取落实好项目、出色完成局中心工作任务的,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2)宣传本单位工作的有关信息、报导,县级信息每发表一篇奖励80元,省、市级信息每发表一篇奖励100元,在闽南日报每发表一篇奖励200元。
(3)受到上级嘉奖或通报表彰的,县(市局)级每次奖励400元;市(省厅局)级每次奖励600元;省部级每次奖励800元。